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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赔偿标准

厦门市工伤赔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

本标准旨在规范厦门市范围内工伤赔偿事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节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赔偿。

第三节定义

本标准所称“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为雇主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疾病。

本标准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长期从事特定的工作环境或操作,导致的疾病。

第二章工伤赔偿等级

第一节工伤等级划分

工伤赔偿等级根据工伤致残程度,分为:入级(死亡)、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

第二节工伤等级认定

工伤等级的认定由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诊断标准进行。

第三章工伤赔偿标准

第一节死亡赔偿标准

应赔偿一次性金款,标准为根据当地工资水平,结合劳动者实际工资和年平均工作时间,由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发布。

第二节致残赔偿标准

应赔偿一次性金款和每月生活补助金,一次性金款标准由根据当地工资水平,结合劳动者实际工资和年平均工作时间,由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发布。每月生活补助金标准根据工伤等级不同,由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发布。

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

企业应承担劳动者因工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对于大型医院及长期治疗,可申请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特殊照顾和支持。

第四章附则

工伤赔偿咨询

如有工伤赔偿问题,可咨询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工伤赔偿标准(1)

一、工伤医疗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伤残津贴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工伤程度、工资水平、地区差异等。建议您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厦门工伤赔偿标准(2)

一、工伤医疗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

二、伤残津贴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

2.五至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

3.七至十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

2.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计发。

厦门工伤赔偿标准(3)

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工伤赔偿的标准会因应国家以及当地政策的调整而产生相应的变化。总体上来说,工伤赔偿所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停工休息期间工资待遇等。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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