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浙大中国法制史离线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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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中国法制史》課程作业

姓名:

董军辉

学号:

7

年级:

学习中心:

奉化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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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答问題,每題规定不少于1000字:

1、礼与刑的关系

答:中国上古時期社会里,重要有两种社会关系:一是贵族之间的关系,二是贵族与平民、奴隶之间的关系。礼重要用于调整和约束贵族内部的血缘等级关系及其行為,具有指导、规范的功能;刑重要用以维护贵族的统治,控制平民和奴隶的行為,具有暴力的性质。两者性质有别,对象有异,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既此之义。礼与刑,都体現了立法者的利益意志,建立和维护了宗法等级关系。但两者发挥作用的形式却不一样:礼在于区别等级,维持亲和;刑在于严禁邪恶,惩罚犯罪。同步,“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合用不一样的情形。周礼作用的发挥,需要刑的配合,还需要其他规范和手段的共同作用,从而构建為“礼治”体系。

礼与刑是西周時期法律的两种体現形式,两者的作用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

首先,两者有着同一性方面。它們的本质是共同的,体現的都是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与利益。两者互為表里,礼是刑的基础,刑是根据礼的原则制定的。符合礼的言行,也就得到刑的承认和保护,违反礼的言行,自然会受到刑的否认和制裁。

另一方面,两者又有着差异性方面。第一,表目前它們的作用不一样,礼是积极的规范,它从正面告诉人們应当怎样做,不可怎样做,起到防止犯罪的作用,“防患于未然”;刑是消极的规范,它从背面告诉人們不可以怎样做,对违犯者实行严厉的制裁,“惩恶于已然”。礼和刑从不一样角度维护着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秩序,两者相辅相成,“出礼则入刑”。第二,表目前礼和刑的合用原则不一样:礼重要合用于奴隶主贵族范围,刑重要合用于庶人范围,既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当然,“礼不下庶人”并非是說庶人就完全不受礼的约束,而是說合用于奴隶主贵族的礼,不合用于平民百姓(庶人)。庶人之间也并非完全不受礼的调整,只是自有适合于他們生活需要的礼予以规范而已。“刑不上大夫”也并非是說奴隶主贵族犯罪就绝对不受法律制裁,实际上,虽然奴隶主中的王公贵族触犯周王的尊严或安全,危害了国家的主线利益,也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只不过是他們犯罪時可以享有到庶人們享有不到的种种特殊待遇。后来对犯有死罪的王公贵族,由君主令其自裁,也成為一种待遇,这样做完全是為了维护贵族們的整体尊严。并且,一般不对奴隶主贵族处以残害肢体的肉刑,尤其是不处以宫刑,既所谓“公族无宫刑”。也就是說令人断子绝孙的宫刑不合用于王公贵族。“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既逢诉讼時,王公贵族及他們的夫人不必出庭受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充足体現了奴隶制法律是公开标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的。

2、儒法两家有关法治重要思想

答:中国古代,某些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多种不一样的有关治国方略的主张,并在不一样历史時期分别被当時的统治者用于政治实践,在历史上产生了各自不一样的影响。

(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主张

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作為礼治的竭力维护者,孔丘仍主张“為国以礼”,提出并建立了以“仁”為关键,以“复礼”為依归的思想体系,并以此作為儒家的理论基础。所谓礼治,就是指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礼包括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一套礼节典礼、典章制度和行為准则。

在统治措施上,儒家倡导“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德政,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相对地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因“德主刑辅”尤其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因此自汉后来,历经唐宋,直至明清,它一直為历代王朝所奉行。礼治规定维护等级制,就是要突出统治者个人尤其是处在“宝塔尖”地位的最高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德治内具有规定统治者以身作则,充足发挥其道德感化作用的意蕴,因此,儒家力主人治:其一,主张“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其二,主张举贤才,尊贤使能。孔子說:“虽有周亲,不如仁人。”因此,儒家把选贤、任能放在决定国家治乱的关键之点上加以重视。其三,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主张“有治人,无治法”,“君子者,法之原也。”尤其强调人的作用:“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可見,儒家言人治,并没有漠礼法和刑在一定条件下的作用,只是更侧重人治而已。

(二)法家的“法治”主张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种学派。法家人物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从初期的管仲、李悝、申不害、商鞅,直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法家主张“以法為本”强调君主应独掌立法大权,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時代的需要进行立法,并保持法令的相对稳定性。法令制定后,必须使之成為判断人們是非功过、行赏施罚的唯一原则。在“以法為本”的前提下,法家强调须使法、术、势紧密結合。法家所谓“势”,既指君主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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