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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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制度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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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标准号:GA95—2007

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

【摘要】: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至今已有11年,近年来,灭火器维修市场监

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因此,该标准的修订势

在必行。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共分九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要求、

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

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

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

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制度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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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condition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制度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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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维修能力service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维修出厂检验leavefactorytestfor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维修能力检验testforservice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4、总要求

4.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

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5、维修条件

5.1维修用房

5.1.1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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