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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如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HYPERLINK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私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HYPERLINK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私自投入使用的;
(四)HYPERLINK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汇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私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根据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献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或者在竣工后未根据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如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HYPERLINK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规定建筑设计单位或者HYPERLINK建筑施工企业减少消防技术原则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原则强制性规定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献和消防技术原则施工,减少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减少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HYPERLINK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标、行业原则,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私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压、HYPERLINK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告知后不及時采用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如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為,经HYPERLINK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原则的,根据前款规定惩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惩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原则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送、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曰如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曰以上十五曰如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如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如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錯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汇报职责的人员不及時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現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現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現场的;
(六)私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HYPERLINK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惩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惩罚外,应当将发現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状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時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品的安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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