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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驻马店市地方标准
DB4117/T343—2022
生猪屠宰场建设技术指南
2022-07-26发布2022-08-26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117/T343—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根据GB/T1.1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起草单位:驻马店市兽药饲料(动物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确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济源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新乡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开封市畜牧工作站、上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许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平舆县郭楼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沁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南召县动物卫生检验检疫所、驿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宁、王芳、郝佳、张冬艳、王亦欣、穆伟峰、张卫、刘国华、景娜、葛会杰、王海明、韩方方、冯增花、刘宾、李清晖、宋超、李志辉、李艳艳、张继成。
DB4117/T343—2022
1
生猪屠宰场建设技术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屠宰场建设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选址与布局、设施与设备建设、生产可视备系统、无害化处理和安全生产。
本文件适用于我市生猪屠宰场的建设或改扩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猪养殖屠宰及加工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技术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胴体
放血、脱毛、剥皮或带皮、去头蹄(或爪)、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3.2
食用副产品
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内脏、脂、血液、骨、皮、头、蹄(或爪)、尾等可食用的产品。3.3
非食用副产品
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毛皮、毛、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3.4
非清洁区
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理等场所。
3.5
清洁区
胴体加工、修整、冷却、分割、暂存、包装等处理的区域。
4基本要求
4.1新建生猪屠宰场设计年屠宰能力应在30万头以上、分割能力占设计年屠宰能力20%以上。山区县新建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县市场的生猪屠宰厂设计年屠宰规模可以15万头以上,可不设分割车间。
DB4117/T343—2022
2
4.2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取得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4.3建立有生猪屠宰检疫申报、生猪入厂查验登记、经纪人备案管理、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动物疫情报告、生猪产品追溯、清洗消毒、卫生管理、无害化处理、食品加工助剂和化学品使用管理、应急管理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制度。
4.4建立有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证章标志使用、设施设备日常使用、设施设备检测保养、屠宰从业人员管理、缺陷产品召回等生猪屠宰生产管理制度。
4.5从事生产、检验(化验)和直接接触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4.6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12人以上。配备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兽医或卫生检验专业经考核合格的实验室检验人员3人以上。
4.7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与从事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从事屠宰生产或质量管理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选址与布局
5.1选址
5.1.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动物集贸市场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或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的选址风险评估确认。
5.1.2厂区不应存在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5.1.3厂址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5.2布局与环境
5.2.1厂区周围建有围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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