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任务八-突出煤层鉴定和矿井防突管理-(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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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八突出煤层鉴定和矿井防突管理

主要内容

一、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二、突出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三、防突管理及培训

四、实训与操作-编写防突专业队伍岗位责任制和防突应急预案

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重大、特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生产前后必须对煤层和矿井进行突出鉴定,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一、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一)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

1.突出煤层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以及经鉴定或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这里的“在矿井井田范围内”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井范围。在此范围内的煤层只要有一处且只要实际发生了一次突出或只要有一处经鉴定有突出危险,则整个矿井井田范围的该煤层均为突出煤层。

2.突出矿井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如果在矿井的生产乃至开拓范围内存在或出现了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全部为突出矿井,应按突出矿井管理。另外,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的煤层,这和某些煤层仅仅“按突出煤层管理”是有重要区别的。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比如,有的煤矿企业可以设置防突办事机构——防突办公室,也可以在煤矿企业主管通风安全的职能部门内设置防突科,等等。在实际生产中,也有的煤矿成立防突办公室或在通风科内设置防突组,以负责防突的业务管理。在施工队伍上,有防突区、防突队等。

(二)新建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

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是煤矿建设立项和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可研)的必要步骤,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受条件和技术的限制,目前利用地质勘探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参数的效果还不很理想,煤样从数百米的地下提到地面需要很长的时间,煤样散失的瓦斯占有很大的比重,测定数据的准确性不够高。因此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的可能性增大。所以,在矿井可研阶段进行的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仅仅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而不作为矿井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鉴定结论。

当评估结果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即按突出矿井进行设计,建井期间的揭煤作业也应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在井下现场实测煤层瓦斯参数,进行突出煤层的鉴定。如果出现了图1-8-1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建井期间进行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

图1-8-1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建井期间进行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

非突出矿井

生产矿井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

突出煤层

有突出危险:按突出矿井设计

无突出危险:按非突出矿井设计

突出矿井

立即鉴定: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新建矿井突出危险性评估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事故,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

无突出煤层:按非突出矿井管理

(三)新建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1.鉴定的条件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如果在矿井可研阶段所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发现矿井井田范围内有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则应在矿井建井期间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利用矿井的开拓工程(例如井筒、主石门、大巷、采区上山及其他巷道等)测定开拓范围内各煤层的瓦斯参数,并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以决定生产中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若评估结果为各煤层均无突出危险,在建井期间可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但若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时则必须进行鉴定。

2.鉴定和审批程序

(1)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2)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d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3)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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