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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不正当竞争案例

一、混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

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

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例一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包装、装潢主要特征相同。

争议焦点

在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1、产品在国外的

知名程度是否应延伸至国内及如何判定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ROCHER系列

巧克力在中国大陆为知名商品及知名的时间;2、费列罗公司的

FERREROROCHER系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

装潢;3、双方当事人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

终审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我国

与意大利共和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遇有我国法律与

上述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是指已在特定市场销售并

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品。对商品的知名状况的评价应当根据其在国内外特

定市场的知名度综合判定,不能理解为仅指在中国大陆知名的商品。查上

诉人费列罗公司为专业生产巧克力食品的国际知名企业,此系该行业公知

的事实。根据费列罗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可以认定其生产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在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销售前,已经在巧克

力市场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产品自1984年开始在中

国大陆公开销售,在当时中国市场上,FERRERO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特

有的包装、装潢为一体,具有显著的视觉特征和效果。此后,费列罗公司

的FERRERO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在我国市场长期销售,已为相关公众知

晓,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

2、上诉人费列罗公司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的包装、装潢为整体设计,表达了特定的含

义,形成特有的包装、装潢形式。经当庭识别,被诉金莎TRESORDORE

巧克力产品使用了与上诉人费列罗公司FERRERO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基

本相同的包装、装潢。

而被上诉人梦特莎公司不能证明系自己独立设计了该包装、装潢,其

主张延用的案外人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的包装、装潢,也为1990年开始使

用。鉴于被上诉人梦特莎公司不能证明自己独立设计或在先使用了该包装、

装潢,因此本案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梦特莎公司的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产品,擅自使用了上诉人费列罗公司FERREROROCHER系

列巧克力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3、根据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知名商品应当是诚实经营

的成果。因此,在法律上不能把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的经营成果,作

为产品知名度的评价依据。本案被上诉人梦特莎公司生产、销售的金莎

TRESORDORE巧克力产品,擅自使用上诉人费列罗公司FERREROROCHER系

列巧克力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直接影响了费列罗公司

FERRERO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的销售和知名度,故如果以被上诉人梦特

莎公司的金莎TRESORDORE巧克力产品现在我国大陆市场知名度高于上

诉人费列罗公司产品知名度为由,驳回费列罗公司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

维持了本案不正当竞争的后果。

4、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的规定,本案在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时,应当不限于法律所

列举的一般情形,本案应认定被上诉人蒙特莎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费列罗公

司的商品及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予制止。

综上,本案的审理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及相

关国际公约规定,维护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故原审判决适用

法律不当,处理有失公允。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上诉人费列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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