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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7篇
篇1
鉴于甲乙双方就财产安全保障达成以下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旨在明确双方权益,规范双方行为。
一、定义与解释
1.财产保险:指对乙方所拥有财产进行保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设备等。
2.盗窃险:指因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保险的行为。
二、保险范围
1.乙方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财产因盗窃行为遭受损失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设备、现金、珠宝、艺术品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
1.保险金额:双方根据乙方财产价值,共同确定保险金额。具体金额详见《保险清单》。
2.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由甲方确定保费金额。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费。
四、保险期限
1.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双方可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续签本附加合同。
五、保险责任
1.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盗窃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报案后,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赔偿责任。
3.甲方对乙方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六、除外责任
1.本附加合同不承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战争、地震、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2.本附加合同的具体除外责任以《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七、通知与协助义务
1.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保险事故,包括协助报警、查勘现场等。
八、争议解决
1.本附加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若双方因本附加合同产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
1.本附加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附加合同的未尽事宜,按照《财产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本附加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
篇2
鉴于甲乙双方就财产安全保障达成以下协议,本附加险合同由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用以扩展乙方投保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特别包括附加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合同目的
本附加险合同的目的是扩展乙方所投保财产保险的范围,保障乙方因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第二条保险财产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涉及的保险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投保的财产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机器设备、电子数据、现金、珠宝等。具体范围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因盗窃行为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甲方应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保险财产的损失,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索赔请求进行核实后,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乙方在发现保险财产被盗后,应立即向甲方报案,并保留现场,配合甲方进行现场查勘和调查。
二、乙方索赔时,应提供与索赔相关的一切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损失清单等。
三、甲方收到乙方的索赔请求后,将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甲方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四、如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存在虚假情况,甲方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第五条除外责任
一、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3.政府部门、没收、征用等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对于投保前已存在的损失或缺陷,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该损失或缺陷在投保时已告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三、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期限与主保险合同一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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