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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
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404673
(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148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出生满30天至100周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条受益人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承保以下意外伤害(释义二):
(一)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释义三)、轮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释义四)、客运车辆(释义五)期间(释义六)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公共场所(释义七)发生的火灾、爆炸、雷击、踩踏、建筑物倒塌、特大交通事故(释义八)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以上列明的一项或多项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下述第2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释义九)后进行残疾鉴定,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保险人累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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