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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养殖场所生物安全体系的基本要求、生物安全管控区建设、生物安全监督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的建立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824.1《规模猪场建设》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7823《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3术语与定义

3.1生物安全体系biosecuritysystem

为阻断病原体(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侵入畜(禽)群体、保证畜禽等动物健康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疫病综合防范措施。

3.2防疫屏障epidemicpreventionbarrier

在生猪养殖场场区、生产区和猪舍外围建设的围墙、围栏、消毒通道、隔离带等防疫设施(附录A图1防疫屏障功能流程图)。

3.3生物安全控制区biosecuritycontrolzone

生物安全控制区指利用防疫屏障将养殖场不用区域按照生物风险等级划分的不同区域,可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物安全控制区(示意图见附录A图2)。

3.4净道non-pollutionroad

场区内用于健康猪群和饲料等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通道。

见GB/17824.1-2008第3.3条。

3.5污道pollutionroad

场区内用于垃圾、粪便、病死动物等非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通道。

见GB/17824.1-2008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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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出猪中转台(站)pigtransferplatform

在猪场外设置的,用于本场生猪运输车和外部生猪运输车之间交换生猪的平台或设施。

3.7出猪台(间)pigshipmentdock

建于生产区与外部交界处,供装载生猪用的平台或设施。

4生物安全基本要求

4.1生猪养殖场选址要求

4.1.1距离种猪场、生猪屠宰加工厂、生猪产品销售市场、非本厂专用猪粪肥收集处理场所1000米以上。距其他生猪养殖场所1000米以上。周边1000米范围内无开放式生活垃圾堆放场点。

4.1.2距离相关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4.1.3距离城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周边500米范围内无酒店、餐厅、饭店等餐饮服务场所。

4.2生猪养殖场所的分区管理

4.2.1生猪养殖场建设布局应符合GB/17824.1的要求。

4.2.2生猪养殖场应按照场外、生产区外、生产区和栋舍实行四级生物安全分区管控。

4.2.3生猪养殖场应建立不同生物安全管控区的准入制度,建设相应的隔离屏障,对人员、车辆和物料实行分区隔离、分级准入、分道通行等差异化管理。

4.2.4生猪养殖场内净道和污道应分开,不得交叉。

4.3饲料安全

4.3.1应采取合理工艺(如80℃3min制粒或其他工艺)杀灭饲料原料中可能污染的非洲猪瘟病毒等病原。(找参考文献)

4.3.2生猪养殖场应配建料塔或饲料自动供应系统。

4.4饮水安全

4.4.1饮水应符合GB/5749要求

4.4.2养殖场应定期对饮用水进行病原监测,防止水源污染。

4.5无害化处理

4.5.1无害化处理区应位于养殖场下风向或侧风向,根据饲养规模配备相应的病死猪、粪便、污水、医疗废弃物等处理设施设备。

4.5.2无害化处理区应建有围墙或围栏,在出入口设立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5.3作业人员、运输工具从无害化处理区出来前应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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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贮粪场所要有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在粪便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遗撒、防渗漏等措施。

4.5.5应做到雨水、污水的分流排放,污水应采用暗沟或地下管道排入粪污处理区。

4.5.6粪污处理应达到GB/18596要求。

4.5.7猪场医疗废弃物包括用过的针管、针头、药瓶等,应放入防刺破的收集容器内,不应与生活垃圾混合,不应重复使用。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焚烧、消毒后集中填埋或由专业机构统一收集处理。

4.5.8生活垃圾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餐厨剩余物不应饲喂生猪。

4.5.9生猪养殖场可在无害化处理区自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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