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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第七章国际金融法第一节国际金融法概述第二节国际货币制度第三节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第五节国际融资担保第六节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局部。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交易关系的国际法标准和国内法标准的总和。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公法标准和私法标准的总和。
第一节国际金融法概述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国际金融法的本质特点表达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主体的广泛性(二)客体的复杂性(三)内容的实践性
第二节国际货币制度一、国际金本位制最早出现的国际货币制度是国际金本位制。它是在各国自发实行金本位制的根底上形成的。(一)金币本位制金本位制的最初形态,也是最典型的金本位制,狭义上所称的金本制就是指金币本位制。
第二节国际货币制度主要特点:(1)金作为本位货币。用黄金规定货币的价值量,即每一单位的货币都有其法定的含金量,各国货币按其含金量确定彼此间的比价。(2)金币可以自由铸造,任何人都可以按本币的含金量将金块交给国家造币厂铸成金币。(3)自由兑换。在市面上流通的其他金属辅币和银行券可以自由地兑换成金币或者等量的黄金。(4)自由输出入。由于黄金是各国唯一的国际储藏资产,国际间的结算也使用黄金,黄金可以自由输出与输入。
第二节国际货币制度(二)金块本位制有限制的金本位制,即金块本位制。(三)金汇兑本位制这种制度:(1)禁止铸造和流通金币;(2)定有含金量的银行券作为本位币参加流通,持有者不能将其兑换成黄金,但可用以购置外汇,凭外汇到其发行国兑换黄金;(3)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在金块本位制国家或金币本位制国家存放外汇准备基金,并规定本国货币与该国货币的法定汇价,居民可以按这一汇价无限制地购置外汇,在所联系的国家兑换黄金;(4)禁止黄金输出、输入。
第二节国际货币制度二、布雷顿森林制度1944年7月1日至22日,美国、英国、法国、苏联、中国等44国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会议上通过了以“怀特方案”为根底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称“布雷顿森林协定”。
第二节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又称“布雷顿森林货币协定”,其1944年文本确立的国际货币制度称为“布雷顿森林制度”。它实际上是以美元为中心的金汇兑制度。
第二节国际货币制度(一)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旨在促进国际间的货币合作,其各项规定构成了战后国际金融领域的根本秩序。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以黄金储藏为根底,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3.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5.力图取消经常工程的外汇管制。
第二节国际货币制度(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一次修订基金组织于1969年9月第二十四届年会上通过了设立“特别提款权”的决议,也称《特别提款权协定》。该协定创设了新储藏货币——特别提款权指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会员国分得的特别提款权是一种账面资产,可以作为会员国的国际储藏归还国际货币基金贷款,以及在会员国政府之间偿付国际收支逆差,但它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当作现实的货币用于国际贸易和非贸易的支付。
第二节国际货币制度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以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藏。特别提款权的性质与定值。特别提款权不是货币,而是一种权利,一种记账单位,它只存在于基金组织的账面上,它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直接用于国际支付。4.特别提款权的分配。
第二节国际货币制度三、牙买加制度基金理事会于1976年4月依照其下属的“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的提议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1.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2.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3.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藏地位。4.扩大对开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
第三节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一、国际贷款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基于信用授受而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有偿让渡,是资金使用权的跨国交易活动。〔一〕政府贷款(1)贷款期限长、利率低,贷款条件优惠,具有援助性质。(2)限定用途。(3)政府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
第三节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国际金融机构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公私企业的贷款。从事国际贷款的国际金融机构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地区性金融机构。
第三节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三)国际商业银行贷款1.概念是指一国借款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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