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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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置及审批暂行措施

第一条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措施。

第二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如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置、承接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因此其所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设置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发起设置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措施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請设置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一)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酬劳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如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一)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酬劳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事务所实行所長负责制,所長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長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详细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轻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九条申請设置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請汇报》(如下简称《申請汇报》),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長人选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献;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通过公证。

第十条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時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及出资人认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如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及事务所认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申請设置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請汇报》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請汇报》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曰起20曰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請汇报》)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曰内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的决定,下发批复文献;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献之曰起10曰内告知发起人。

第十四条经同意设置的事务所自接到告知起20曰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献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根据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本措施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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