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NNIC真题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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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NNIC通

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为了保证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

捷性,根据《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

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

是:

(一):指通用网址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二)投诉人:指对相关通用网址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

序规则向中心提出投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享有人。

1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

(四)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指负责运行和管理通用网址系统、

维护通用网址中央数据库的机构,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

称CNNIC)。

(五)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指经CNNIC授权,负责受理通用

网址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六)通用网址注册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通

用网址注册申请的机构。

(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CNNIC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

中国互联网络通用网址争议的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域

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2

(八)专家组: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的,

具体负责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九)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

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

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文件的制作与

第三条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

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8000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

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3

(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

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

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

(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

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

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此后,任何

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为之;

(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更新

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四条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

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

4

除:

(一)按照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通用网址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

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投

诉书的;以及

(二)按照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通用网址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

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通用网址对应于一个网

站或网页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

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

以及

(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其他通

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传

送了投诉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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