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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NNIC通
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为了保证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
捷性,根据《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
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
是:
(一):指通用网址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二)投诉人:指对相关通用网址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
序规则向中心提出投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享有人。
1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
(四)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指负责运行和管理通用网址系统、
维护通用网址中央数据库的机构,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
称CNNIC)。
(五)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指经CNNIC授权,负责受理通用
网址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六)通用网址注册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通
用网址注册申请的机构。
(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CNNIC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
中国互联网络通用网址争议的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域
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2
(八)专家组: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的,
具体负责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九)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
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
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文件的制作与
第三条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
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8000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
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3
(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
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
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
(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
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
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此后,任何
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为之;
(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更新
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四条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
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
4
除:
(一)按照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通用网址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
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投
诉书的;以及
(二)按照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通用网址注册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
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通用网址对应于一个网
站或网页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
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
以及
(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其他通
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传
送了投诉书的。
5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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