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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校园欺凌的学生行为惩处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预防和惩处校园欺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学生。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校园欺凌,是指学生之间通过肢体、言语、网络等方式,实施欺负、侮辱、敲诈勒索、恶意排斥等行为,对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教育为先。
2.公平公正,依法依规。
3.保护隐私,尊重人格。
4.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第二章预防措施
第五条宣传教育
1.学校应定期开展反欺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对校园欺凌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教师应将反欺凌教育融入日常教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学校应通过家长会、家校联系等方式,向家长普及反欺凌知识,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监管机制
1.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控工作小组,负责校园欺凌的预防、调查和处理工作。
2.各班级应设立班级安全员,负责及时发现和报告欺凌行为。
3.学校应加强校园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心理辅导
1.学校应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2.对疑似遭受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
3.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学校应进行心理矫正教育,帮助其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
第三章欺凌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欺凌行为的分类
1.肢体欺凌:通过殴打、推搡、踢踹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身体伤害。
2.言语欺凌:通过辱骂、嘲笑、诽谤等方式对他人进行精神伤害。
3.网络欺凌: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平台,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4.关系欺凌:通过排斥、孤立、散布谣言等方式,破坏他人的人际关系。
5.敲诈勒索: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
第九条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
1.行为的故意性:实施行为的学生主观上具有故意。
2.行为的持续性:行为并非偶发,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3.行为的危害性:行为对受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实际伤害。
4.行为的隐蔽性:行为往往在隐蔽环境下进行,不易被发现。
第十条认定程序
1.受害学生或其家长向学校报告欺凌行为。
2.学校欺凌防控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是否存在欺凌行为。
第四章欺凌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处理原则
1.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3.保护隐私,尊重人格。
4.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处理程序
1.初步调查:
学校接到欺凌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确保调查的公正性。
2.证据收集:
收集受害学生、目击者、实施欺凌学生的陈述。
调取校园监控录像、网络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必要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3.事实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是否存在欺凌行为。
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明确事实经过、证据材料和处理建议。
4.处理决定:
学校欺凌防控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5.告知与执行:
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受害学生、实施欺凌学生及其家长。
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教育矫正。
第十三条纪律处分
1.警告:适用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欺凌行为。
2.严重警告:适用于情节较轻,但造成一定后果的欺凌行为。
3.记过:适用于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后果的欺凌行为。
4.留校察看:适用于情节严重,但未达到开除学籍程度的欺凌行为。
5.开除学籍: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欺凌行为。
第十四条教育矫正
1.心理辅导: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
2.行为矫正:安排实施欺凌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劳动教育等活动,培养其责任感和同理心。
3.家校联合教育:学校与家长共同制定教育方案,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受害学生的保护
1.学校应为受害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医疗救助。
2.必要时,学校可安排受害学生转班、转学,保护其合法权益。
3.学校应密切关注受害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防止二次伤害。
第十六条实施欺凌学生的教育
1.学校应加强对实施欺凌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其再次实施欺凌行为。
2.学校应定期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教育矫正效果。
第十七条家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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