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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重机械是保证安全生产及检修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安全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为加强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性,预防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标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四)《起重机司机》培训教材有关起重安全知识;
(五)《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六)《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本规定对起重设备管理、使用管理、职责分工、技术档案、起重作业人员要求、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起重设备的定期检定检验、起重设备日常监督、起重设备的报废、罚则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外委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不得违章使用公司内起重机械。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严格考核。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起重机械管理术语和定义:
(一)本规定的起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械(包括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械、门式起重机械、升降机(包括炉内检修平台、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临时吊栏等)、扒杆、电梯等。起重机具包括钢丝绳、纤绳、吊环、卡环、链条葫芦、千斤顶(液压式和螺旋式)、滑轮、吊钩、卷扬机、铁链、绳卡、卸卡等。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三)本公司起重机械指生产区域内所有使用的电动葫芦、电动单双梁桥式起重机及单梁电动行车和固定起吊装置及门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升降机等。
第七条凡本规定规定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发给《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起重机械超载使用或采用不正当的使用方法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八条新购置、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及专用起重工具(含主要配件及电气设备),必须从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买。并附有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到货后由安全环保部、设备部、物资供应部、检修部等部门进行验收。使用前必须由呼市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后发给“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第九条本厂起重机械因主要部件严重损坏或主体构件存在严重锈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确无修复价值时,各责任单位应按设备报废审批管理程度,办理注销手续,报废处理。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安全环保部是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督、建档及年度检测工作;负责审查外委(外包)单位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年检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文件;负责组织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部门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起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起重设备采购、使用、检验、维护及报废的全过程监督。
(二)建立起重设备清册。监督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档案、台帐等资料。
(三)及时联系地方监督检验检测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负责索取检验报告,将检验合格证明或整改通知单发放到相关部门,并监督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复审工作。
(四)配合设备管理部门搞好起重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定期对设备管理部门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设备缺陷记录,掌握起重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对于不认真执行起重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等情况,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五)参与起重设备检修管理,对被委托的起重机械检修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对检修过程进行监督,参与起重机械大修后的验收工作。
(六)建立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定期组织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建立作业人员持证清册,做好复检复审工作。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是起重设备技术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重设备的技术管理、维护管理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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