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二版)课件 第1、2章-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一般规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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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目录;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分类;1.1电子商务的概念;;民商法视角的电子商务,是指经营性的商行为,内容上表现为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某种服务。

网络上销售的商品包括有形货物,也包括无形商品。

提供的服务包括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网络提供服务,以及为通过电子商务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而提供的服务。

《电子商务法》的除外适用: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虽属于电子商务,但不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调整。;(1)商主体之间的电子商务、商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2.1电子商务的概念与性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沿革与体系构成;;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电子签名法》

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三个指令:《欧盟远程合同指令》《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欧盟电子签名指令》

典型国家电子商务立法:

1999年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作为示范法供各州立法采纳,截止到2017年12月24日,除伊利诺伊、纽约和华盛顿州之外的其他各州均采纳了UETA。

德国联邦下议院1997年6月通过的《为信息与典型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开创了为互联网的应用与行为规范构建单一法律框架的先例;我国电商法立法进程;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4.1基本原则概述;4.4线上线下平等原则;本章小结;感谢观看;第二章;【案例摘自(2022)辽0402民初2029号】

2021年11月16日及同月18日,原告侯波用其及家人名下6个“天猫平台”账户,在被告华妃燕公司经营的“天猫华妃燕旗舰店”参与“限量试吃/试饮”活动9次,共计消费3658.8元。该活动主要内容为:“1、进店铺首页,订阅店铺;2、加入群聊,定期福利大放送/红包雨;3、购买试吃/试饮选项,订单确认收货全5星好评;4、好评30字+晒图4张+视频+追评10字以上。按以上操作流程后,活动款商品,直接申请退款。退款原因:退运费。退款活动款实际金额”。原告参加上述优惠活动后,被告华妃??公司未能将承诺款项如数退还原告。后原告向被告天猫公司投诉被告华妃燕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被告天猫公司收悉后对被告华妃燕公司经营网店作出了“在途订单帐期延长、禁止支付宝提现、保证金催缴处罚”等一系列处罚措施。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侯波获悉被告华妃燕公司经营的“天猫华妃燕旗舰店”所发布的“限量试吃/试饮”优惠活动信息后,积极参与了上述优惠活动,原告侯波与被告华妃燕公司之间建立了合同法律关系,在原告完成了被告华妃燕公司发布的优惠活动所应达成的相关条件后,被告华妃燕公司亦应按照约定向原告侯波履行及时返还等价消费款的义务,在被告华妃燕公司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华妃燕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侯波主张被告华妃燕公司应返还其消费款3658.8元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侯波主张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被告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未参与原告侯波与被告华妃燕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活动,在了解到原告侯波与被告华妃燕公司发生纠纷后被告天猫公司也向原告侯波提供了销售者即被告华妃燕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同时在知悉被告华妃燕公司的行为可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被告天猫公司已对被告华妃燕公司作出了包括“在途订单帐期延长、禁止支付宝提现、保证金催缴处罚”等在内的一系列处罚措施,被告天猫公司已完成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原告侯波主张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目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概念与法律地位;;;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设立与退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3.1主体信息提供义务;;;;3.4.3超目的范围收集、使用信息的告知与征求同意义务;;;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4.2.1非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权利;

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3)依法收集并合法使用用户相关信息的权利;

在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时,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权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进行明确约定。;;;本章小结;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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