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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中老年特定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11900313
(众安在线)(备-疾病保险)【2021】(附)160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初次投保年龄为41至65周岁(释义一)(含65周岁)。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二)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三)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四)的专科医生(释义五)初次确诊(释义六)罹患严重帕金森病(释义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释义八)或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释义九)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中老年特定疾病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中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老年特定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老年特定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中老年特定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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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十)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且应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或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分释义
一、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二、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三、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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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及保险人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清单及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清单将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或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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