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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规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引导本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优化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促进本市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章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规体系建设
第三条【管理体系建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参照本指引,建立健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加强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处置。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开展的经营活动,依法建立并实施与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相配套的主体审核、商品与服务管理、信用管理、信息公示与披露、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安全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管理组织建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分工负责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规体系建设,包括:
制定与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存档与管理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实施与监管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四)对相关人员履职能力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
第一节平台经营管理制度
第五条【制定原则】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主体核验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审核制度,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及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主体资质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提醒已不符合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平台内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应当在其报送变更情况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完成更新公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巡检督促机制,对拒不履行或者多次恶意不恰当履行信息公示与披露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商品及服务信息管理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及服务信息管理制度,指导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及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为相关信息公示与披露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及时调整平台内禁限售商品管理目录,明确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内容和处理措施,加强对商品展示信息的检查监控,配套合理的商品信息巡检措施,保障商品信息管理有效有序运行。
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披露商品或服务的厂家名称、生产地址等相关必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信用管理制度】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激励机制,根据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举报、违法违规处置、消费者信用评价等情况对平台内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公示与分类管理。
第九条【信息公示与披露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示与披露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与披露义务并指导、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信息公示和披露义务,建立并实施与信息公示与披露规则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作,加强对标注官方店铺、授权店铺等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授权信息的审查,畅通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侵权及公众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公示收到的侵害知识产权通知、平台内经营者未侵权声明及处理结果。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并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格式条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扩张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免责范围,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请求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义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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