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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妊娠疾病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1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612021112900993

(众安在线)(备-疾病保险)【2021】(主)106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包含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第一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20周岁(释义二)(含20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女性自然人;

(二)初次投保时已怀孕满6周且孕周未达32周的女性。第二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二被保险人为保险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所分娩之活产新生儿(释义三);

(二)第二被保险人为单胎,双胞胎及以上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五条受益人

(一)妊娠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妊娠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第一被保险人本人。

(二)新生儿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新生儿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第二被保险人本人。

(三)妊娠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受益人由第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第一被保险人同意。第一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第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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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第一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本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2.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3.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4.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第一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第一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第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或者第一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投保人或者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予给付。

受益人故意造成第一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第一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妊娠疾病医疗保险金”、“新生儿医疗保险金”和“妊娠疾病身故保险金”三项责任。其中,“妊娠疾病医疗保险金”、“新生儿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妊娠疾病身故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妊娠疾病医疗保险金(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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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四)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初次确诊(释义七)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释义八),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对于第一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九)的妊娠疾病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释义十)、加床费(释义十一)、膳食费(释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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