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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学问产权管理制度汇编
一,学问产权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学问产权的创建,管理,实施与爱惜,规范学问产权工作,激励员工独创创建的主动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学问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或享有的权利。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离开单位的工作人员1内完成的与其在单位担当的本职工作或支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学问产权也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学问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四)商业隐私(技术隐私与经营隐私);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与装潢;
(八)单位名称(商号),网站域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爱惜的其它学问产权。
第四条学问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学问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与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学问产权,全部权归本\单位全部。
(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学问产权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学问产权;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学问产权;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学问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1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担当的本职工作或支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学问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学问产权是指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活动产生的学问产权。
(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指资金,设备,仪器,器材,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等。
第六条凡属单位员工职务独创创建,单位依法享有学问产权申请(登记)权,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下级部门与个人不得提出学问产权申请(登记)。
第七条单位外来学习,进修,合作探讨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独创而产生的学问产权归本单位全部,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合作探讨或劳务输出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独创而产生的学问产权归本单位全部,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托付研发或合作研发时,必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学问产权的权属。
第十条?职工将其非职务独创申请学问产权的,单位予以主动支持,但不得侵扰本单位的学问产权。
第三章学问产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建立学问产权管理机构,即设立学问产权管理办公室(独立建制或在公司某部门加挂学问产权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并明确主管学问产权的单位领导与负责学问产权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学问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问产权法律法规;
(二)制订学问产权工作的规划,支配,制定与完善各项学问产权制度;
(三)担当学问产权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学问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学问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以及维持与放弃工作;
(四)审核业务部门的学问产权申请,组织与建立学问产权档案管理;
(五)代表本单位负责学问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扶植学问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各种学问产权纠纷;
(六)参加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单位学问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七)收集与本单位,本行业有关的学问产权信息,建立专利以及其它学问产权信息数据库;
(八)探讨制定学问产权战略,为单位实施学问产权战略供应依据;
(九)组织开展学问产权教化培训,宣扬与沟通阅历等工作。
第十三条?与学问产权密切相关的部门,如技术,经营,法务,人事及生产等部门,要把学问产权管理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学问产权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单位设立学问产权专项经费,用于本单位学问产权的创建,管理,实施与爱惜,如开展职工学问产权的教化培训,建立与更新学问产权信息数据库,申请(注册,登记与维持)各项学问产权,开展学问产权战略探讨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单位建立主导产品(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把学问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文献信息的利用贯穿于新产品(技术)的立项,研发,技术引进,学问产权的申请与维持以及其它有关的经营活动中。
在科研课题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之前,必需进行有关专利与非专利文献的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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