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老码头食
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20)渝民终45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20.07.27
裁判规则
同行业经营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
标标识的,其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正文
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老码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
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民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老码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白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蓉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郑远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夕云,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老码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码头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
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兴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
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2046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老码头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蓉蓉,被上诉人融兴食
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唐夕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码头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并
改判驳回融兴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融兴食品公司承
担。事实及理由:1.老码头食品公司在2017年的案件判决后有积极的整改措施,
一审判决老码头食品公司承担41.5万元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明显偏高,且本案应
适用201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而不应适用201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2.老码头食品公司桶装麻辣鱼佐料包装使用的是“香籽奇”商标,
“月半之子”标识在整体性布局中是很小一部分,主体识别商标是“香籽奇”,这
与融兴食品公司“胖子”商标从整体颜色、布局、构图差异巨大,整体上可以区
分,不构成商标侵权;3.2013年和201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均未对
注册商标在无效宣告期间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规定,故在无效宣告之前的商标
仍属有效。老码头食品公司在“月半之子”标识被宣告无效之前使用,其使用行为
具有合理性;4.融兴食品公司“胖子牌”麻辣鱼佐料包装、装潢不构成知名商品
特有的包装、装潢,且与老码头食品公司“香籽奇”牌麻辣鱼佐料包装、装潢的整
体视觉差异明显,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即便融兴食品公司
“胖子”商标在重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商标知名度与商品知名度无必然联系,
也不能仅基于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具有高知名度,就认定该商品上使用的“商品名
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也具有高知名度或者“有一定影响”。
融兴食品公司答辩称:1.老码头食品公司侵权的恶意非常明显,一审判决适
用惩罚性赔偿正确,判决赔偿40万的经济损失合理合法;2.老码头食品公司仍在
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平台上销售涉案商品,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其主张侵权行为情
节轻微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3.老码头食品公司主张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
当竞争的理由不成立。
融兴食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老码头食品公司停止侵犯融兴食
品公司的“胖子”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2.老码头食品公
司停止使用与融兴食品公司“胖子”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不正当竞争;
3.老码头食品公司赔偿融兴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4.老码头食
品公司在全国发行的报纸除中缝外版面发表道歉声明,以排除妨害、消除影响(内
容需经融兴食品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