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私募基金争议解决研究报告之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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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争议解决

研究报告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

勤勉义务之边界探析

私募基金争议解决研究报告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探析

目录

一、私募基金争议解决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募集篇5

1.引言5

2.管理人募集阶段谨慎勤勉义务的有关规定5

3.募集阶段管理人的谨慎勤勉义务的具体义务

4.总结14

二、私募基金争议解决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投资管理篇

15

1.在运用私募基金之前未对投资标的开展适当的尽职调查16

2.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活动,或者无正当理由改变原定的

投资标的或投资范围17

3.违反管理人内部决策意见进行对外投资20

4.未按合同关于止损、补仓、减仓、平仓、清盘的约定进行投资21

5.未能合理确定私募基金所投资资产的期限,使得私募基金与投资标的之间

出现期限错配22

6.未适当履行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22

7.未适当履行法规、自律规则、基金合同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23

三、私募基金争议解决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退出篇25

1.管理人在退出阶段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常见情形25

2.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法律后果34

3.总结36

研究团队介绍37

联系我们:

刘倩,liuqian@

2

研究团队

刘倩,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顾忻媛,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雪颖,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臻,国枫律师事务所实习生,香港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3

私募基金争议解决研究报告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义务之边界探析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因其能够提供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和追求超额收益而广受高净值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欢迎。它们通常不受传统公募基金所面临的严格监管限制,因此能够更加灵

活地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然而,正是私募基金的这种灵活性,使得它们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

也必须面对相应的高风险。

为了最大程度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维系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无论是法律规范

还是行业规范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修正)》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

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

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

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

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由上述规范可见,“谨慎勤勉”义务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职的核心,也是贯穿于基金“募、投、

管、退”全阶段的重中之重。以2024年8月为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该月对外公布38

起纪律处分案件(不含纪律处分复核案件),案涉11家机构、27个自然人。其中,3家机构被撤

销管理人登记,4家机构被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6个月/12个月不等,所涉违规

情形主要集中于违反谨慎勤勉义务。

因此,本系列文章将从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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