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工智能产出物著作权保护规则完善——以美国作品登记审查为镜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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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3期22(3):76~85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5月May2024

我国人工智能产出物著作权保护规则完善

——以美国作品登记审查为镜鉴

张惠彬钱欣怡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被广泛运用于内容生成,正在颠覆传统创作模式。面对大规模人工智

能产出物的作品登记申请,如何判断登记客体的适格性、审查署名的真实性、甄别创作“黑箱”问题

成为著作权登记机构面临的难题。国际上,以“人类中心主义”构建的美国著作权登记制度为应对人

工智能产出物提供了新的思路。我国著作权登记机构应聚焦作品登记实践,明确人类作者的主体地

位,建构人工智能产出物的二元审查标准,加强作品登记中的披露义务和内容标识义务,以完善人

工智能产出物的著作权保护规则。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登记审查;美国登记指南

中图分类号:D913;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805(2024)03-0076-10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挑战与应对研

究”(KJZD-K202300304);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人工智能武器风险评估和防范规则研究”

(KJZD-K202200301);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版权登记制度的结构性改革研究”

(CYS23305)

作者简介:张惠彬,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

引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要“健全著作权登记

制度”,加快“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研究完善“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

则”。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发展,以ChatGPT、文心一言为典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正在颠

覆传统创作模式,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辅助绘画、辅助撰稿、辅助写作等领域。实践中,人工智

能产出物如被成功登记,则会获得形式上的“法律地位”。但具备作品外观的人工智能产出物给著作

权登记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审查压力,面临登记客体适格性判断、署名真实性审查、创作“黑箱”甄别

等问题。

目前,人工智能产出物的著作权登记在我国尚属于新兴现象,学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处于起步

阶段,主要围绕人工智能产出物的认定问题展开,涉及作品性质、作者身份、权属分配、权利限

制,以及登记制度自身的证据效力等问题。作品性质上,王迁归纳了独创性客观说、拟制作者说、

创作工具说、激励投资说、权利与义务统一说等不同观点,并否定了作品不必然来自于人类“独创

性客观说”。作品身份上,王迁认为将人工智能或其研发者、使用者拟制为作者,从而认定人工智

[1]

能产出物为作品的观点不合逻辑。冯晓青、潘柏华也认为人工智能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上的拟制人

第3期张惠彬等:我国人工智能产出物著作权保护规则完善——以美国作品登记审查为镜鉴·77·

[2][3]

格。权属分配上,孙山归纳了目前学界存在的三类分歧:一是按权能类型分别赋权给人工智能

[4][5]

的使用人和设计者;二是赋权给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三是赋权给人工智能本身,但由人工智能

[6]

的所有者代为管理。权利限制上,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属性模糊且可短期内大批量获得,李伟民

[7]

认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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