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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鉴定机构有哪些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是不需要鉴
定的,所以没有鉴定机构。但国家科委有个知识产权中心,
即国家科委鉴定中心,主要是为技术信息进行鉴定。
商业秘密是一个公司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东西,一旦出现商业
秘密泄漏的现象,对公司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当然,商业秘
密也是需要鉴定的,那么我国商业秘密鉴定机构有哪些呢?对于
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一个回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业秘密鉴定机构有哪些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是不需要鉴定
的,所以没有鉴定机构。但国家科委有个知识产权中心,即国家
科委鉴定中心,主要是为技术信息进行鉴定。
二、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
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救济时,一般是分别援
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规定,对侵
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依合
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而非法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
秘密的,则依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商业秘密被
他人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其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
人的侵权责任。其民事救济方法一般是申请法院颁发禁止侵害
令,禁止侵害令又分临时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临时禁止令一般
在诉讼中发出,长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审结裁决时发出。请求损
害赔偿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同时使用;
(3)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
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一般是刑事责任。
二、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
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
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
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
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
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
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
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
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
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
了规范。
第二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
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
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
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
织和个人。第三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
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
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
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
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
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
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最后
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
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
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泄露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和谐发展,对于这类型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当然知道
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一定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进行保密,遇到
问题,小编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侵犯商业秘密周期是多久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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