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土地制度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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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土地之划分,根据政F法令的规定,主要为官田、民田和屯田三种。这种分类的方法大

体上沿自宋代。官田,原来是指只输秋租,不料夏税的官有的田地,如牧地亦属官田,一

般是招农民耕种,要纳田租,但可免赋役;民田,则指民有的土地,必须提供赋役。然自南

宋末年以来,特别是十四世纪以后,由于土地买卖、侵占、掠夺或规避赋役的关系,这种

根据所有权来划分的原则早已发生了动摇的现象,与实际情形往往不相符合。当时有以官田

影射为民田的,企图不交官租,但依民田起科则例只交纳较轻的田赋;亦有以民田冒作官

田,企图逃避繁重的徭役,这还是一般在册籍上舞弊的情形。更有豪强势要之家,强占民田

以为己业,擅将官田转佃或卖给民家,这些弊病更无从稽考。于是所谓官田和民田的分别,

往往不是依据所有权,而是依照赋役等则来决定的了。在屯田方面,亦发生了同样紊乱的情

形。今先引柯劭忞撰《新元史》卷六○,《食货志二亩制》中·的一段话,然后再为阐明:

元之田际,曰官田,曰民田,曰兵、民屯田。官田皆乃南宋之旧,第(但)核其影射而已。

至元二十三年(1286),以江南隶官之田多为豪强所据,立营田总管府履(踏勘)亩计之。至元

二十六年,诏亡宋各项系官田土,每岁(年)有额定田租,折收物色。归附以后,多为权豪

势要之家影占佃种,或卖于他人,立限一百日,若(于)限内自赴行大司农并劝农营田司出首,

与免本罪。其地还官。仍令出首人佃种,依例纳租……民田,则经理之法,最为元之稗(恶)

政,所谓自实(陈报)田也……屯田,有兵屯,有民屯。诸卫之屯田,兵屯也。永平屯田总

管府、淮东淮西屯田总管府,民屯也。诸行省之屯田,兼有兵屯、民屯者也。大抵皆世祖所

立,自成宗(1295—1307)以后,间有损益改并。

上文所述关于主持各项田地的机关是比较次要的事情,不值得我们的注意;我们首先要弄

清楚的是各项田地的占有制及其生产、租佃的关系。从本文知官、民田的划分,在元初已

很不切实际,故朝廷属下“经理”之令,定下了官民人等据实际陈报的种种赏罚条例,由于官

吏的苛刻和豪强的横恣,造成了多次社会骚动,激起了农民起义。(详下)这里需要依照元

代土地制度的发展历程,作一概括性的申述。首先要讨论的是:

一、屯田制度

屯田,是官有土地之一种。自西汉以来,各朝设有管理屯田的专官。由于它在历代财政和军

政上占有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所以各史食货志或兵志多以专篇去记载它;实则,它只是官

田的一种罢了。

屯田的垦殖,一般是用军队来担任,间亦有用罪犯或降卒与奴隶的;也有勒令富民迁徙屯垦

的。其次,招募农民与“无产民”去开垦,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有时亦曰“营田”。)此外,招

商人或豪强承佃,再由他们转佃给贫民耕种,在元朝、明朝和清朝三代也颇为盛行。

屯田的收获,除屯种者留一部分作生活资料外,其余(名曰“余粮”尽归)政F,用作军饷和一

部分俸禄的开销。偶亦作赈济之用。

总之,历代屯田的设置是和当时的军事、财政政策密切相结合的,同时和当时的移民政策或

民族政策也有密切的联系。元代屯田的剥削本质及其方法,详见下面。

应当首先指出,元代屯田制度是在蒙古军入主侵中国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最初,蒙

古对其他少数狩猎、游牧部族的战争,只采取剽掠洗劫的方式,取得胜利以后,便将俘虏

的人口、牲畜和财物带回自己的根据地。稍后,亦有为了争夺牧场而发动的战争,然尚没有

长久定居的打算。但自从1206年成吉思汗(后来追称为元太祖)即大汗位于斡难河(亦作鄂嫩

河,即黑龙江之上游)以后,他加强了建立一个大帝国的野心,连年东战西征,远及中亚、

西亚、东欧地带,金、宋两国是他进攻的目标,更不在话下。但在长途进军中,必需保证

有充分的粮食接济。他利用了中国长期积累下来的屯田经验和办法来布置自己的军事行动是

自然不过的事。所以,1212年(太祖七年),他命将士在阿鲁欢屯田,立镇海城戍守,以为进“

战退耕”的准备。1221年(太祖16年),蒙古元帅又在霸州固安县(今河北省内)水寨,“令兵

士屯田,且耕且战,披荆棘,立庐舍。数年之间,城廓悉完,为燕京(金名中都,今北京)外

蔽。”这些措置对于后来蒙古军南下灭金的行动是有帮助的。到窝阔台(太宗)及蒙哥(宪宗)

时,蒙古军更深入中国内地,先后在陕西、湖广、河南、四川境内纷纷建立了屯田据点。在

这一时期内,金已于1234年(太宗六年)灭亡,宋亦接近亡国的边缘了。

元代的屯田制度到忽必烈世祖朝已确定起来,其后历朝大体上皆仍旧制,并没有重大的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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