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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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供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拟定或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

2.本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中的“£”选择项或者“”空白行,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结合实际情况勾选R或补充;勾选后,其他条款内容与之不相关、不对应的予以删除。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可以结合实际修改、增加或删除条款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在公示草案时予以提示。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按规定备案;施行后需要修改的,应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议或者经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5.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切实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6.本示范文本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业主组织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物业类型

1.□住宅;

2.□非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概况

1.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平方米、人防工程平方米;其他配套:平方米、平方米。

3.停车位(含立体车位)共有个,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下的(含立体)个、地面的个;其中,业主(含建设单位)自有的个、全体业主共有的个。

第三条业主组织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小区党组织、社区(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配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成立。

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能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大会自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业主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包括:

(一)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五)因房屋征收补偿、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六)其他法律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共有权的人。

确认业主身份时,已经依法登记所有权的,提供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明;尚未依法登记所有权的,提供下列材料:

(一)判决、裁决取得的:1.生效的法律文书;2.身份证明。

(二)继承取得的:1.继承公证书或有效遗嘱;2.身份证明。

(三)受遗赠取得的:1.公证书或有效遗嘱;2.身份证明。

(四)合法建造取得的:1.合法建造手续;2.身份证明。

(五)征收补偿取得的:1.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协议书;2.身份证明;□3.结算清单;□。

(六)商品房买卖取得的:1.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身份证明;3.结算清单;□。

(七)夫或妻一方未登记为产权人的:1.产权证;2.结婚证;3.夫妻双方身份证明;4.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出具夫妻共有房产的书面证明。

上述材料提供复印件但夫妻共有房产的书面证明除外,确认业主身份时需核对原件。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二);

(三)。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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