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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应关注的重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2023年7月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五年规划(2023—2027)》中提出,2024年听取和审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2021年2月,国务院专门制定公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在挖潜增质推动资产盘活利用、推进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结合近几年审计实践,横向从资产“入口”到“出口”的全生命周期,纵向以科目分类核算为抓手,横纵结合,提出新形势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的重点。
1、关注政策落实情况
针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公物仓运行及共享共用机制等制度机制不健全、待盘活资产未整合统筹、国有资产信息未公开、未进行监督检查等问题,聚焦《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等政策,重点关注六个方面:一是关注制度的建立健全。审查是否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定额、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等制度。二是关注公物仓的建立运行。审查是否建立公物仓,是否借助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完善虚拟公物仓运行机制,实现“实体仓”和“虚拟仓”相结合,并将低效、闲置、临时、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三是关注共享共用机制。审查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是否根据实际建立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并开展共享共用工作。四是关注待盘活资产整合统筹。审查财政部门是否整合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待盘活资产并采取措施优化和统筹盘活资产,是否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五是关注报告和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各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否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公开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信息。六是关注监督检查。审查财政部门是否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2、关注资产配置情况
针对资产配置中存在的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未纳入预决算、未履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执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超标准配置资产、账外资金购置资产等问题,重点关注五个方面:一是关注资产配置的可行性论证。审查新增资产的配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是否优先通过从公物仓调剂解决,大型设施设备是否优先通过“以租代购”方式配置。二是关注资产配备预决算。审查资产配置是否编制预算,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配置资产的情况;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存量情况是否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三是关注决策和审批。审查资产配置的决策和审批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制度,是否存在化整为零等问题。四是关注超标准配置资产。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在摸清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能等情况的基础上,审查是否存在“超标准、超限额、超数量”配置问题,是否做到节俭实用、严格控制的要求,是否遵从国产替代的原则。五是关注账外资金购置资产。审查是否存在利用账外资金购置资产搞体外循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3、关注资产使用情况
针对资产使用中存在的账实不符、权属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资产未入账、未足额计提折旧或摊销、未经审批或评估私自出租出借资产、违规对外投资或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重点关注四个方面:一是关注资产的账实、权属。审查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权属一致,是否盘点、对账,是否非法占有、使用,是否违规调剂、借用其他单位资产。二是关注资产会计核算和管理。审查资产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足额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等情形时是否及时组织资产清查,清查结果是否报财政部门认定。审查资产是否明细登记并卡片化管理,是否存在大宗资产批量入账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三是关注资产出租出借。审查资产出租出借是否合规并经过审批;是否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公开租赁,租赁期限是否超过规定年限;出租价格是否经过评估,评估程序和流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违规将货币资产出借他人等。四是关注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审查行政单位是否违规对外投资、担保,事业单位投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过审批,是否与主业相关并有良好预期等。
4、关注资产处置情况
针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资产处置未经审核审批、未履行评估等公开交易程序、财政或主管部门未集中调剂处置资产、罚没资产处置和收入上缴不及时等问题,重点关注四个方面:一是关注资产处置的审核审批。审查资产处置是否经过审核、审批,长期积压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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