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的理论应对与实践挑战(笔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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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期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进方向,强调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此时代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迎来新一轮的修订,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公布后,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和

讨论。本刊以公司法修订的理论应对与实践挑战为题,邀请专家展开笔谈。

公司法修订的理论应对与实践挑战(笔谈)

摘要:本期刊发的8篇笔谈文章,紧密围绕公司法修改的核心内容,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

到实践展开了全方位探讨。宏观方面围绕我国公司法的制度体系、立法因应、立法目的展开讨论,

微观方面围绕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对五年限期认缴制、审计委员会、董事无因解任、未届期股权

转让后出资责任、异议股东回购等具体制度展开讨论。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张才华在《从公

司法修订看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一文中提出,法律制度的每一次重大修订都是在时代主题

与发展趋势的深刻变革下接续创新而成,本次修订是一次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修订,同时也是在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宏伟历史征途中进行的一次修订。应时代之需,本次修订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纯化公司治理理念等作为目标,以因应中国式法律体系的建构

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郑浩凌在《ESG在中国公司法立法的因应》一文中提出,从现

实来看,信息披露是形成ESG投资市场的前提,应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而构建“强制披

露-自愿披露”的差序化披露模式,以更好保护利益相关者;从长远来看,将公司目标范式修正为

对可持续性利益的追求,并通过建立ESG委员会、细化董事会职权,进而推动公司治理稳定与可持

续发展。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在《新公司法立法目的扩展彰显以人为本》一文中提出,新公司

法大大扩展了公司法立法目的涵摄范围,可以从“规范”“保护”“完善”“弘扬”“维护”“促

进”六个关键词来加以把握,并呈现出严谨有序的逻辑结构。其中规范与保护表达了立法目的的微

观层面,完善与弘扬表达了立法目的的中观层面,维护与促进表达了立法目的的宏观层面。北京大

学刘凯湘教授在《五年限期认缴制的解释与适用》一文中提出,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

公司的股东认缴期限分别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强制性规定,在适用上,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才是法定

最长认缴期限制度的监督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作为其辅助制度,向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等

社会公众作出违反法定最长认缴期限制度的警示。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张冉在《新公司法下监

事会制度的变革与挑战》一文中提出,新公司法采用了“原则上应当设置监事会或监事、在法定例

外情形下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崭新立场,出现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模式、监事和监事

会任意设置模式、监事和监事会法定设置模式等多种模式。职工利益保护模式发生了转型,职工民

主在形式上失去了职工监事的保护载体,却加强了公司的行为义务,从而创设了一种行为规范和组

织规范相结合的新型保护模式。在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上,仍需要进行精细化作业。清华大

学梁上上教授、袁崇霖在《董事无因解任规则的校准与限制》一文中提出,股东会对于董事的解任

权是公司权力坐标系中调节平衡的砝码,真正需要配置它的是公司及其股东,而非立法者。公司法

第71条第1款规定的董事无因解任规则依本质应属任意性规范,将其作为默认规则,可以发挥提示

投资者的作用,并有利于减少纠纷,维持公司经营稳定。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无因解任权,应受到

来自公司正义原则的实体和程序限制。南京大学王建文教授、汪辰光在《新公司法背景下未届期

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法律适用》一文中提出,对于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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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

题,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对认缴制的应用漏洞作出了填补。对于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法律

适用,首先应明确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首要原则,其次应兼顾公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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