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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各交易场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履行合同项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的义务后获得的付款请求权,但不包括因持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二章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
第三条对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情况: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主体评级情况(如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等。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管理人应当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始权益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成立未满三年的自公司设立起)。会计师事务所曾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管理人应当查阅原始权益人董事会(或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管理人应当分析相关事项对原始权益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的业务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准入标准、客户评级体系(如有)、客户授信办法(如有)、应收账款的确认标准、应收账款回收流程、应收账款逾期和违约确认标准、应收账款催收流程、坏账核销制度等以及管理系统、管理人员、管理经验等;与基础资产同类型业务的历史回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账期、历史坏账情况、逾期率、违约率、回收情况等;内部授权情况等。
(四)资信情况:管理人及律师事务所应当核查原始权益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管理人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原始权益人进行融资展开核查,并在专项计划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五)持续经营能力:如原始权益人需承担基础资产回收款转付义务,或涉及循环购买机制的,应当对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分析。
(六)循环购买:涉及循环购买机制的,还应当对原始权益人可供购买的资产规模与循环购买额度的匹配性(循环购买情形下)进行分析。
循环购买通过原始权益人信息化系统或提供信息化系统服务的资产服务机构进行的,管理人应当对信息化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稳定性等进行充分尽职调查,核查原始权益人或相关资产服务机构信息化系统的功能机制、相关的IT权限和授权情况、循环购买操作流程、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稳定性、系统应急机制和备选方案等。
若原始权益人为特定原始权益人,则尽调结论需支撑原始权益人满足如下要求: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原始权益人为非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律师事务所本着审慎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核查要点及相关要求对原始权益人展开尽职调查。
第四条对入池应收账款中的重要债务人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应当核查其主营业务、财务数据、信用情况、偿债能力、资信评级情况(如有)、与原始权益人的关联关系及过往业务合作情况、应收账款历史偿付情况(如有)。管理人及律师事务所应当核查重要债务人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如有)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情形,就上述事项是否影响重要债务人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的偿债能力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计划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尽调结论应充分支撑重要债务人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及偿债意愿。
本细则所称底层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指底层基础资产现金流单一提供方按照约定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15%,或该单一提供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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