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2020 .pdfVIP

浙江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2020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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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一、主管处室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

号),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由省级市

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全部省级审批事项委托下放设

区市。2.实现申请、审批全过程网上办理,开通审批进度网

上查询功能,实现零跑。3.压减审批要件,将一般许可申请

资料简化为仅需要提交许可申请书。4、制定公布准确完备、

简明扼要的服务指南。5.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抽签

的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6.将审批

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9个工作日。7.对移动式压力容

器、气瓶充装单位在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

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

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我声明承诺方式申请直

接换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1.配备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具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

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以及自动采集、保存充

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

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

装工作质量;

5.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

务。

具体许可条件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07-2019)附件C“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

充装单位许可条件”中的C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条件”。

(二)申请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

(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

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

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

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

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

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

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

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

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

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

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2: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

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定。

具体许可条件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07-2019)附件D“气瓶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中的

D2“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其中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需符合:换证前一个周期

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充装质量

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按照《特种设备生

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C3.7或D2.7的要求

建立和有效实施、持续改进充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相应

业绩的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提交

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发证机关申

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

明承诺换证。

承诺换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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