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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若干问题郑成思

篇一: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笔记

概论:

知识产权的划分: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

(即作者权),其中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

止不正当竞争等等;版权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即邻接

权),作为智力创作成果而依法成为专有权的“禁止不正当

竞争权”,主要指专利权中无法包含Know-how权,商标中无

法包含的禁止(除冒用商标以外的)假冒他人产品的专利。

知识产权的特点:1、无形。知识产权是以权利为标的

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为智力成果,一般表现为一定的信息,

也有的客体是人的行为,如表演者权中的表演行为。但不能

认为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客体就是无形的,因为信息本身它是

需要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的。(此处应做标的、客体、以及

载体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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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有性。①强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两个必要之处,

一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侵犯有形财产权那么明显,二

是知识产权,尤其是工业产权的专有性,还反映出完全不同

于有形财产权的“排他性”,如两人分别搞出完全相同的发

明且分别申请的情况下,只能有一个人享有专利权,获得专

利权的人将有权排斥另一个人将自己的发明许可或转让给

第三者,另一个人只能获得“在先使用权”。②专有性也是

把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中的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的一个重

要特点,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实质上正是专有权的灭失,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不可逆转,但也存在特殊情

况,商标权或者专利权被错判无效,而后得到改正,或者因

合理原因商标注册人未能及时办理续展或者专利权人未及

时缴纳年费其后及时续展缴纳,在此之间则“暂时进入公有

领域”,对版权来说,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则在出版日到登

记日之间,作品暂时进入公有领域;依照许多国家的版权法,

只有本国国民(包括本国有长期住所的人)的未出版作品可

享有版权,则在公约国的他国国民创作完成至出版的时间,

在本国是出于暂时进入公有领域,若是其在非公约国出版,

则永远处于公有领域。对于重新获得专有权的权利人,无权

禁止原先的使用人继续使用,也无权追索原先的使用费,但

有权要求其后的使用费,这与在先使用人不同,在先使用人

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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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域性。知识产权均只能依一定的国家的法律产生,

又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不能因为版权是自动产生

的,无需行政批准就认为版权没有地域性。一方面国际版权

公约是为了保障各国能够提供(:知识产权的若干问题郑成

思)保护版权的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各国对于版权的具体规

定,如版权保护期、侵权的认定都有差异,这都是地域性所

决定的

4、时间性。知识产权存在价值的有效期,超过一定时

间无效(专利20年、版权50年)。

5、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之所以能够成为财产权,是因

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

品的复制活动上,此处所指向的是受保护的客体,而非前述

的标的。可复制性把知识产权与一般的科学、理论区别开来。

*上述所讲,主要指传统的知识产权,对于TRIps中的

“商业秘密”和wIpo中的“科学发现”等广义上的知识产

权不能完全适用。

二、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之间的比较

1、就专利法和版权法而言,①专利法侧重保护实用技

术领域的智力成果,版权法侧重保护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②

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而言,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先

进性,与版权保护对象只需要具备独创性相比很容易区分③

但当版权的保护对象是实用技术作品时,则界限模糊,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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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专利法和版权法都并不保护科学思想或理论本身,前者

是保护依照某种科学思想或理论而开发出的技术实施方案,

后者则保护某些科学思想或理论的表达、表述。(一个要注

意的问题是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在理论上应该是以专利

权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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