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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若干问题郑成思
篇一: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笔记
概论:
知识产权的划分: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
(即作者权),其中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
止不正当竞争等等;版权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即邻接
权),作为智力创作成果而依法成为专有权的“禁止不正当
竞争权”,主要指专利权中无法包含Know-how权,商标中无
法包含的禁止(除冒用商标以外的)假冒他人产品的专利。
知识产权的特点:1、无形。知识产权是以权利为标的
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为智力成果,一般表现为一定的信息,
也有的客体是人的行为,如表演者权中的表演行为。但不能
认为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客体就是无形的,因为信息本身它是
需要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的。(此处应做标的、客体、以及
载体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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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有性。①强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两个必要之处,
一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侵犯有形财产权那么明显,二
是知识产权,尤其是工业产权的专有性,还反映出完全不同
于有形财产权的“排他性”,如两人分别搞出完全相同的发
明且分别申请的情况下,只能有一个人享有专利权,获得专
利权的人将有权排斥另一个人将自己的发明许可或转让给
第三者,另一个人只能获得“在先使用权”。②专有性也是
把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中的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的一个重
要特点,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实质上正是专有权的灭失,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不可逆转,但也存在特殊情
况,商标权或者专利权被错判无效,而后得到改正,或者因
合理原因商标注册人未能及时办理续展或者专利权人未及
时缴纳年费其后及时续展缴纳,在此之间则“暂时进入公有
领域”,对版权来说,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则在出版日到登
记日之间,作品暂时进入公有领域;依照许多国家的版权法,
只有本国国民(包括本国有长期住所的人)的未出版作品可
享有版权,则在公约国的他国国民创作完成至出版的时间,
在本国是出于暂时进入公有领域,若是其在非公约国出版,
则永远处于公有领域。对于重新获得专有权的权利人,无权
禁止原先的使用人继续使用,也无权追索原先的使用费,但
有权要求其后的使用费,这与在先使用人不同,在先使用人
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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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域性。知识产权均只能依一定的国家的法律产生,
又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不能因为版权是自动产生
的,无需行政批准就认为版权没有地域性。一方面国际版权
公约是为了保障各国能够提供(:知识产权的若干问题郑成
思)保护版权的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各国对于版权的具体规
定,如版权保护期、侵权的认定都有差异,这都是地域性所
决定的
4、时间性。知识产权存在价值的有效期,超过一定时
间无效(专利20年、版权50年)。
5、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之所以能够成为财产权,是因
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
品的复制活动上,此处所指向的是受保护的客体,而非前述
的标的。可复制性把知识产权与一般的科学、理论区别开来。
*上述所讲,主要指传统的知识产权,对于TRIps中的
“商业秘密”和wIpo中的“科学发现”等广义上的知识产
权不能完全适用。
二、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之间的比较
1、就专利法和版权法而言,①专利法侧重保护实用技
术领域的智力成果,版权法侧重保护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②
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而言,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先
进性,与版权保护对象只需要具备独创性相比很容易区分③
但当版权的保护对象是实用技术作品时,则界限模糊,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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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专利法和版权法都并不保护科学思想或理论本身,前者
是保护依照某种科学思想或理论而开发出的技术实施方案,
后者则保护某些科学思想或理论的表达、表述。(一个要注
意的问题是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在理论上应该是以专利
权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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