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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在公益诉讼中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作者:张艳萍
来源:《经济师》2016年第03期
摘要: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权是其最为核
心的一项内容。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
诉讼,要求其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成为国内由消
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然而至今法律赋予消协的这项职能在实施中困难重
重,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全国消协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凤毛麟角。文章研究认为,应从
立法、组织、制度和机制等方面对消协加以完善,推动公益诉讼职能落实,保护好消费者的群
体性权益。
关键词:消协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群体性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073-03
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首次明确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下称消协)
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消协组织成为合法的公益诉讼主
体资格,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能,有助于降低消费维权成本,真正扩大消费维权实效。
一、当前我国消协组织情况
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消协在北京成立,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全国
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目前,全国已建立省级消协组织31个,地市级消协组织402
个,基层维权网络点47.3万个。统计显示,成立30年来,各级消协共受理消费者各类投诉
1580多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50多亿元。特别是近5年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
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06.7万件,投诉解决率达92.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2亿元。各
级消协组织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消费环境改善、规范良好市场秩序中
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一些新趋势,对保护好消费者合
法权益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和新挑战。2014年起实施的新消法,重新界定了中消协的地位和属
性,即: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公益性社会组织,还明确了消协八项具体职责,如引导消费
方式、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作为新消法拓
宽消协的新职能,其立法的核心理念就是要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消协应将公益诉讼作
为履行公益性职责的重要抓手,在注重对个体保护的同时,要着力加强对群体利益和普遍利益
的保护。
二、消协公益诉讼内涵和特点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其他特定群体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新《民事诉讼
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公益诉讼的
案件范围和原告资格,其中原告资格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概括。新消法第37条第
(七)项规定消协可“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
本法提起诉讼”,明确了消协有权作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身份履行的公益性职
责,即类似于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做为国家公诉人身份提起诉讼一样,消协依法具备了直接参
与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模式与消费者自身提起的民事诉讼模
式相比,有其显著差异性:
诉讼的利害关1.系不同。消费者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当事人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这也符合我国多年来实施的民诉法规定,法院立案审查时,要求诉讼主体必须与诉讼标的之间
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不予受理。而消协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社会组织,提起公
益诉讼时诉讼当事人之间并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只是基于法律授权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就是
说消协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定位于“法律利害关系”。
消协诉2.求的利益不同。消费者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仅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消费纠
纷,具体只是涉及原告的私人利益。消协公益诉讼中诉的利益则是由私人利益向私人利益、公
共利益同时兼顾转变,也就是说消协既要注重保护好消费者私人利益,同时也要保护好国家或
者社会性公共利益。
消协诉3.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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