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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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旅行社法规制度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通过了《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家旅游局制订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2010年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制定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一)相关旅游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导游服务、领队服务、交通、住宿、餐饮、观光。1、国内游:2、入境游:3、出境游:4、边境游:毗邻、集体、指定区域、期限。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接受境外旅行社或者其他企业、组织、个人的委托,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和接待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请指出以下分别是旅行社的哪项业务1.接待桂林游客在四川旅游2.接待台湾游客在桂林旅游3.接待韩国客人在山东旅游4.接待在已经在河南旅游的香港人到桂林旅游5.接待在已经在北京旅游的美国人到东北旅游6.接待贵州游客到澳门旅游7.接待已经在桂林旅游的英国人到新加坡旅游8.接待已经在湖北旅游的香港人到台湾旅游(三)企业法人的特点是1、依法成立2、以营利为目的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法人包括:1、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2、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3、在华的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四)旅行社非中介1.旅行社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2.旅行社可从事中介服务3.中介的特点:代购非自己的产品二、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投资主体)1.内资社2.外资社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产权证明或不少于1年的租赁合同,能满足经营的需要)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打印机、联网的计算机)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分支机构的法律性质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社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第三节旅行社的经营规则1.表明身份(1)有实际场所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2)通过虚拟场所的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投诉电话2.不能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的,由旅游局或工商局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处1-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处10-50万的罚款(1)无证经营的(2)无权经营的(3)分社超出设立社范围的(4)服务网点超出范围的(5)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从事旅行社业务的3.安排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法内容(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的;(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对于提供上述四项服务内容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到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4.旅行社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只能是委托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并且征得游客的同意。否则,出租方或出借方,由旅游局给予:(1)对于出租方、出借方和转让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对于租借方和受让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对转让、出租、出借的理解:(1)准许或默许非旅行社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2)准许非旅行社人,以部门或个人承包、挂靠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5.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1)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就为其提供旅游服务;(2)与旅游者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内容未载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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