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0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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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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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01讲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情预测:10-15分之间。

【考点一】支付结算概述

工具

三票一卡

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

银行卡(和网络支付、预付卡、条码支付等在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

结算方式

汇兑(和三票在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结算要求

1.伪造: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行为;

2.变造:“签章以外”事项改变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

4.填写规范:名称全或简;日期中文大写:日(1-9,10,20,30)+零,(11-19)+壹;月1.2.10+零);金额大小写同记载须一致

【考点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

开立

程序:存款人填制申请书→银行对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签订协议。

预留签章:

(1)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签名或盖章。

使用: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办理付款业务(企业自开立之日即可)。

变更

相关事项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撤销

1.情形: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2.核对存款余额、交回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4.先撤销一般、专用和临时存款账户后撤销基本账户。

管理

1.实名制管理:不得出租、出借,不得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2.账户变更事项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考点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单位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范围

“广”,注意:团级;居民、村民、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等;依法设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境外机构等。

使用

唯一、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可存可取)。

一般存款账户

使用

借款转存、归还和其他资金收付+现金缴存(可存不取)

专用存款账户

范围

关键词:“资金、基金、经费”等!

临时存款账户

范围

临时性、突发性

使用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只收不付),其他的可提现。

预算单位

零余额账户

1.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开立。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

3.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只取不存)

二、个人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分类

?

功能

开户方式

Ⅰ类户

存款、购买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全功能)

柜面、自助机具(现场核验)

Ⅱ类户

存款、购买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全功能限金额(理财除外))

柜面、自助机具(现场核验+未现场核验)、电子渠道

Ⅲ类户

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限功能限金额)

其他

①Ⅱ类户日累计限额1万元、年20万元。②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证明

账户实名制管理。开立账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件or辅助材料)

使用

单位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提供付款依据

【考点四】票据概念

当事人

基本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收付出)

非基本

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

【考点五】票据行为

一、基本规定

出票

1.作成票据+交付票据

2.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2)相对记载(3)任意记载(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

1.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背书+质押背书)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5.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6.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7.禁转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期后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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