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季稻氮素监测诊断技术规程编制说明.docVIP

双季稻氮素监测诊断技术规程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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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季稻氮素监测诊断技术规程》地方标准修订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2023年12月27日,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赣市监办标〔2023〕10号《关于开展地方标准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等单位承担DB36/T1746-2023《双季稻氮素监测诊断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的修订工作。

2.起草单位

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

3.主要起草人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任务分工

李艳大

研究员

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

组织并修订标准

曹中盛

助理研究员

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

调研分析

孙滨峰

副研究员

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

征求意见

黄俊宝

助理研究员

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

调研分析

彭忻怡

实习研究员

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

征求意见

朱艳

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

标准修订

何勇

教授

浙江大学

标准修订

田永超

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

标准修订

倪军

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

标准修订

丁艳锋

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

标准修订

二、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发展双季稻生产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粮农增产增收及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作用。氮素是双季稻需求量最大的营养元素之一,显著影响双季稻的生长发育、产量形成及品质优劣。

近年来,随着双季稻产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化肥特别是氮肥的施用量持续增加,过量施用氮肥易造成肥料利用率低、生产成本高、环境污染重等问题。因此,双季稻氮素营养状况的实时无损监测和精确诊断是实现双季稻氮肥精确施用的关键,对于保证双季稻丰产提质增效十分重要。传统的双季稻栽培调控模式具有经验性强、管理粗放,难以满足现代双季稻生产精确管理的定量化要求。目前双季稻追肥缺乏快速、无损和准确的氮素监测诊断技术,主要依赖目视看苗诊断、叶色卡等经验性和半定量化的诊断措施,易导致施氮量大、成本高、土壤酸化和水体污染等问题,从而影响我国双季稻生产的大面积均衡化丰产提质增效。急需一种适用于双稻长势实时、无损、快速诊断的技术,为双季稻精确管理中实施定量投入提供技术支撑。

本项技术规程,是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等单位针对当前双季稻施氮量大、利用率低、生产成本高、土壤酸化等问题,进行系统技术原创研究与集成创新,并经试验应用,科学总结制定而成,规范了双季稻氮素监测诊断技术流程及各项技术参数。此标准修订后,在江西省乃至全国双季稻区推广应用,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减少施氮量、减轻环境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工作过程

1.成立标准修订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

2024年5月,标准修订承担单位组织技术骨干成立标准修订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标准修订工作,明确了内部分工及进度要求。

2.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征求意见,撰写标准修订初稿

2024年6月至9月,工作组成员到省内双季稻生产基地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双季稻种植大户、农技推广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同时,工作组将标准修订初稿分别向江西农业大学、宜春学院、河南农业大学、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江西省红壤及种质资源研究所、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江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江西省农科院土壤肥料与环境资源检测中心、江西省作物学会、南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崇仁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管理委员会、南昌智慧大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相关专家、用户代表等发征求意见函,工作组将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分析,决定是否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1.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本标准修订遵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本标准修订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性原则。本标准以现有的国家标准等有关资料为基础,重点围绕双季稻氮素监测诊断关键技术编制而成,符合我省现阶段双季稻生产精确管理的相关技术要求。

(2)协调性原则。在修订过程中,凡国家现行的标准已有规定的,本标准与其保持一致,使本标准具有先进性、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3)科学性和适用性原则。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要求等内容的叙述清楚确切,使得本标准执行起来易实现和可操作,满足使用要求。

2.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

(1)修改了测试要求,将原标准4.3.1中的“选择在晴天或少云”修改为“选择在晴天或阴天”。

(2)修改了监测内容,将原标准5.2.1中的“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取平均值作为该监测田块测量值”修改为“对所采集的数据取平均值作为该监测田块测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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