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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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中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

摘要:本文经过分析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产生动因及其法律特质,在介绍国外相关立法基础上,剖析中国建构地下空间利使用方法律制度必需性、可行性,并提出具体方法。

关键词:地下空间?全部权?利用权?法律构想

一、引言

所谓地下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利用地表以下一定范围空间并排除她人干扰权利。作为一个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生活载体,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物质前提。所以,对土地进行利用并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既事关一国经济发展,又映照其上层建筑完善程度。随之科技进步,大家对土地利用逐步从地表延及地表上空,以后延至地表以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空间权(包含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作为一项崭新权利类型在美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出现,现已为大多数国家法律所认可。反观中国土地立法,现在尚无相关地下空间权统一法律规范,这和蓬勃发展土地利用现实状况格格不入。所以,构建中国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二、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动因和法律特质

(一)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动因

1、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社会物质动因

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客观需要是土地权利理念更新、“地下空间利用权”作为一项全新财产权得以产生动因。人类利用土地程度和范围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尤其是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发展水平。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对于土地利用,通常以地表平面利用为主。工业革命完成,使人类社会生产力取得巨大进步,使得土地由平面全部和利用转向立体全部和利用。各国工商业经济由此兴旺繁荣,进而促成世界城市化进程迅猛发展,使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和珍贵。城市土地资源稀缺性和此间土木建筑技术进步,使人类对于土地利用扩及于空中和地中,这就是土地立体利用。地下铁道、地下街、地下停车场、上下水道及排水沟等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地下空间不再隶属于地表,而成为含有独立价值物。因之,对地下空间利用使用方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便成为社会发展肯定。

2、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理论动因

在传统土地法理念和土地法制度下,土地全部权效力范围是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直接支配力。换言之,土地全部些人除对地表有支配力外,尚对土地之空中和地中有法律上支配力。作为土地全部权客体土地于物理上虽可区分为地表、空中及地中三部分,但在法律制度和社会观念上,仍是将三者视为一个整体。这种绝正确土地全部权理念直接造成了权利滥用。土地私有独占性、排她性和土地利用公共性之间矛盾激化,国家开始对土地全部者空间使用权实施限制。[1]相对土地全部权概念及相关立法应运而生,为地下空间利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二)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特质

1、?权利客体含有独立性和容纳性。

空间“因其系离开地表,在地上之空中或地下之中空间里含有独立支配力,所以和传统土地全部权之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支配力不一样。”[2]换言之,特定于地表之下一定范围空间能够从地表游离出来并为大家所开发利用,如建造地下商场、游乐园、地铁等,含有一定经济价值,且可经过登记方法确定其范围,并为权利人独立支配,成为物权客体。

地下空间是一个三维立体空间,含有容纳性。特定地下空间并不会因大家使用、开发而降低或消耗。大家可依据本身需要在其间进行生产和生活,或构建建筑物,或铺设管道,或堆放物品,这些活动全部不引至空间减损。

2、?权利内容含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满足”。一个商品之所以含有价值,是因为其凝结了无差异人类劳动。地下空间作为客观存在自然资源,能为大家所发觉、占有和利用,无疑含有使用价值;当空间作为一个资源被大家所开发利用时,因其消耗了一定量社会必需劳动时间,凝聚了无差异通常人类劳动,故含有价值。又因之含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经过一定量百分比和其它商品相交换,含有交换价值,地下空间权利人可借以将其有偿出让、出租或转让。

3、权利取得方法特殊性。

地下空间是基于一定地表而存在物质载体,可从长、宽、高三维加以确定;同时,因为其含有体积固定性,可视为不动产,故,其取得方法得遵照相关不动产取得相关要求,即以登记作为权利确定、公告公信唯一正当方法。

三、地下空间利用权在国外立法情况

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和保障地下空间发展需要,在政策和立法上全部有很多明确要求,而且在实践中得到不停完善。这里仅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例。

(一)美国

就法律传统而言,美国法虽属英美法系,但其传统包含不动产在内财产法制却继承了罗马法,从而认为土地全部权范围上达天宇、下及地心,而且不认可土地上建筑物为单一独立不动产。然而,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飞机发明以后,美国法律界不得不认可,在保护土地全部些人正当权益同时,在不妨害土地全部些人程度内,飞机等有在她人土地上空飞行权利。[3]这么,所谓土地全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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