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嘉福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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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嘉福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泰康嘉福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型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嘉福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

“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

提供的《泰康嘉福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嘉福1号

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相关要求。

(二)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三)交费方式

本产品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趸交保险费: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由您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您在犹豫期后可以随时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

转入保险费:转入保险费指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约定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及保单红利(如

果有),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特别注意事项:趸交保险费的金额和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对于趸交和追加保险费数额的

相关规定。

(四)保单利益及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

泰康嘉福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日内累计净

增加保险费数额)×(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并与零取大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

其中,“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等于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

日前180日内累计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数额之和减去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前180日内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并与零取大。

上述“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到达年龄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0-17周岁0%

18-40周岁60%

41-60周岁40%

61周岁以上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

龄。

案例说明请见本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

(五)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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