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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NO12
财产及其财产性利益:
有形财产——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
⽆形经济利益——信⽤、保证、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保险合同。
(三)保险⾦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
(四)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周期性短的特征
(五)财产保险合同适⽤代位求偿原则。NO60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保险标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与保证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有形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具保险合同、利润损失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NO65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信⽤保险合同:以债务⼈的信⽤作为保
险标的,在债务⼈未能如约履⾏债务时,由保险⼈向债权⼈提供风险保障,给予保险的⼀种保险。
投保⼈与被保险⼈是同⼀⼈即债权⼈,债务⼈不是合同当事⼈。
合同主体是:债权⼈与保险⼈
保证保险合同:债务⼈向保险⼈投保并⽀付保险费,以债权⼈为被保险⼈,保险⼈对债务⼈的⾏为导致被保险⼈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债权⼈对债务⼈债权的保险。
债务⼈是投保⼈,债权⼈是被保险⼈。
合同主体是:债务⼈与保险⼈
(⼆)投保⼈⾝份不同——个⼈财产保险合同与单位财产保险合同
(三)承保财产所处⾏业——⽕灾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程保险合同与农业保险合同
(四)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五)保险⾦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额保险合同、不⾜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第⼆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标的
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可保财产:动产和不动产
是否包括⽆形财产?
有关利益:
现有利益
期待利益信⽤保险和农业保险标的
消极利益责任保险标的
不保财产:
①不能⽤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地、矿藏、⽔产、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
②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等。
③承保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危险建筑、⾮法占⽤的财产等。
④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机动车等。
⼆、保险价值与保险⾦额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既可以由投保⼈与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时保险标的的
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额——是指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费——是投保⼈向保险⼈⽀付的费⽤。
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额的⼤⼩、保险费率的⾼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
三、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承担风险范围的合同条款。
保险责任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
(1)⾃然灾害
(2)意外事故
(3)其他
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供投保⼈选择的保险责任有四种:货物运输基本险、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运输⼀切险、货物运输附加
险。
责任免除(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具体的免责情形因保险合同的不同类型⽽异
战争、被保险⼈的故意⾏为
地震
第三节代位求偿权
⼀、概念: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因第三⼈的过错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向被保险⽀付保险⾦后,在其
赔偿⾦额范围内取得代替被保险⼈向第三⼈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中存在代位求偿权吗?
⼆、构成要件
(1)保险事故发⽣是因为第三者的过错造成
(2)保险⼈已经履⾏赔偿义务
(3)保险⼈⾏使代位权的数额以其对被保险⼈赔偿的⾦额为限。
NO60(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向被保险⼈赔偿保险⾦之⽇起,在赔偿⾦额范围内代位
⾏使被保险⼈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后,被保险⼈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赔偿保险⾦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从
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额。
(3)保险⼈依照本条第⼀款规定⾏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例】2008.3.71
王某将⾃⼰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孩玩⽕⽽被部分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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