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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办理不定时工作制流程
TOC\o1-2\h\z\u一、办理部门 1
二、提交材料 1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参考六、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
3.工会及主管部门意见原件一份。 2
三、程序 2
四、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图 2
五、法律依据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 4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
3.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4
4.烟台市劳动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特殊工作时间审批程序》的通知 5
六、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参考) 6
一、办理部门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中央属驻烟企业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属驻烟企业须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属企业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各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提交材料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参考六、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工会及主管部门意见原件一份。
三、程序
法定20个工作日,单个事项审批流程。烟台即时办结。
序号
目前所需材料
梳理意见
1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于法有据,建议保留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于法有据,建议保留
3
工会及主管部门意见原件一份
于法有据,建议保留
四、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图
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
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
1、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有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申报条件
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作制度的,可以申报非标准工时制度。
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
4、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申报材料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工会及主管部门意见原件一份.
行政许可科受理并审核电话:0535-6631638
审
核
项
目
条件符合
在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批复用人单位按申报周期执行。
(烟台市:承即时办结)
条件不符
告知补充材料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范围,应严格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503号文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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