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汽车制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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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汽车制造)

目录

1)合同宗旨

2)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3)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5)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6)增资和资本转让

7)利润率

8)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9)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0)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

)国产率

12)地址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3)进出口

14)外汇平衡和支付

15)关税

16)会计

17)报表和审计

18)职工管理

19)公司派遣的雇员

20)保险

21)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22)清算和分配

23)部分失效

24)不可抗力

25)未行使权利

26)争议的解决

27)合同文字

28)通知

29)附件

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

附件二:职责范围

本合营合同在年月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合同各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其法定地址在;

以下简称乙方),其法定地址在;

以下简称丙方),其法定地址在;

以下简称丁方),其法定地址在;

上述四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谈判,决定根据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在中国共同建立一个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建立这一合营公司的目的是:

采用甲方公司的最新技术,制造汽车和发动机;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经营合营公司,为中国汽车工业作出贡献。

为此,甲乙丙丁四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同宗旨

本合同宗旨为:

1规定合营公司的建立;

2规定合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3规定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规定合同各方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1合同各方同意按《合资法》建立合营公司,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合营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

英文:

缩写为:。

3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4合营公司应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合营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立。

5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6商标“”已由甲方在国际上向瑞士日内瓦世界工业产权组织国际局注册,注册号为,并单独在国家注册,在北京商标注册号为。甲方许可合营公司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使用这一商标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这一商标在中国要继续得到注册,并且甲方应能继续按本合同章程和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在合营公司中施加其影响,特别是对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施加影响。

在本合同终止时,合营公司应不经甲方提出要求立即改变公司名称新的公司名称不得把“”这一商标或其任何缩写作为一个组成部分,也不得有任何其他类似于上述商标的组成部分。同样,如果甲方在合营公司资本中的份额不论由于何种原因而减少,致使甲方认为它将丧失按本合同技术转让协议和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在合营公司充分施加影响的法律上的或实施上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充分施加影响,则经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合营公司应立即以同样方式改变其公司名称。如合营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则甲方根据本合同有权办理一切手续,以改变合营公司或其合法继承者的公司名称。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1合营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如下:

11制造汽车;

12制造发动机;

13制造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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