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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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协议

t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的特点

买卖协议是有偿、双务、诺成、不要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协议。

出卖人的重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出卖前就己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协议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的时

间。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买卖协议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转移占有协议的本质特性之

3.瑕疵担保责任:1)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担保不受别人追索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

承担的义务。(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责任,如有瑕疵,买受

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规定采用补救措施。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

或解除协议。(3)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协议时,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

部分解除协议,效力不及于主物。数物中一物有瑕疵的,仅可就该物解除协议;数物价值不能

分离的,可就数物解除协议:标的物分批交付的,只能就有瑕疵的该批标的物解除协议,但各

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及以后各批标的物解除协议。

买受人的重要义务

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对标的物检查告知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孽息归属

1.标的物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般尊息归属是依所有权,但在买卖协议中,擎息归属依交付原则:交付前产生的孽息

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

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

1原则规定:风险责任承担依交付原则,即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

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2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

3.交付情形:

1)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

担。

(2)出卖运送的在途标的物的,自协议成立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于需要运送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自迟延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特种买卖协议

1.分期付款买卖二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

除外。

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成所有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规定买

受人支付所有价款或者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的,可以向买受人规定支付该标的物的使

用费。

2样品买卖。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模型而定。

3.试用买卖。协议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

是否购买。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协议。

视为购买:(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视为买受人批准购

买,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行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

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视为买受人批准购买:(3)试用期满后买受人未作任何表达的,视为购

买。

买卖协议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1)约定标的物通过试用或者检查

符合一定规定期,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实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

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

以退还标的物。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不能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

费。

4.拍卖。

房屋买卖协议

1.房屋买卖协议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2.在城乡买卖房屋的,所有权须经登记后才发生转移。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赠与协议

赠与协议的特点

赠与协议是无偿、单务、不要式、诺成协议。

赠与人的权利义务

1.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负损害补偿责任。

所有权的转移依交付主义。

2.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补偿责任。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

1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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