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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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

相关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融资融券试点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通知

(8月29日起施行)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本细则包含名义持有些人内容,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证券登记规则》相关要求。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结算风险,依据《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措施》和本企业相关业务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含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证券企业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要求,适用本企业其它相关要求。

第二章账户

第一节证券企业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

第四条证券企业应该以自己名义,向本企业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统计证券企业持有拟向用户融出证券和用户归还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企业应该以自己名义,向本企业申请开立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用于统计用户委托证券企业持有、担确保券企业因向用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证券。

第六条证券企业应该在本企业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和本企业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企业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其它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银行指定收款账户,而且应该事先在证监会立案。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证券企业,如含有权证结算资格,还应该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相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向本企业申请设置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和证券企业融券专用账户内权证行权交收。

第八条证券企业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同意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而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和原件一致);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和原件一致);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及复印件;

(四)本企业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第二节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第九条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该向证券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二级账户,用于统计用户委托证券企业持有担确保券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该已经持有一般证券账户,且已经在该证券企业从事证券交易达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姓名或名称和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应该和其一般证券账户一致。

第十条证券企业受理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申请后,应该根据《证券企业融资融券试点管理措施》要求办理用户征信。

对于符合条件投资者,证券企业应该根据本企业统一编码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并根据要求向本企业报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申请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最少应该包含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络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要求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申请,本企业即时向证券企业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企业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应该印制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投资者。

信用证券账户卡应该最少包含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证券企业法人全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些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和开户日期等内容。

证券企业应该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式样设计信用证券账户卡。

第十二条投资者向证券企业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企业依据相关要求和融资融券协议约定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证券企业和投资者应该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下证券,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投资者应该申请将剩下证券从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一般证券账户。

证券企业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时,应该根据要求向本企业报备被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第十三条证券企业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后,假如投资者需要重新在该证券企业或其它证券企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本企业依据证券企业申请配发新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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