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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实,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适用于中国境内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机场和港口等各类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含:全民全部制企业、集体全部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企业;有限责任企业、股份等各类组织形式企业。
非运输系统独立核实运输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该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之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置同意证书、营业执照、协议、章程等文件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和其它变更登记等关键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实施国家要求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应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收主管财政机关检验监督。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基础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升经济效益。
第六条、企业应该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营运活动中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消耗、收发、领退、转移和各项财产物资毁损等,全部应该立即做好完整原始统计。企业各项财产物资进出消耗,全部应该做到手续齐全,计量正确,并制订和修订燃料、材料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时或不定时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企业筹集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它法人单位以其依法能够支配资产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员以个人正当财产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和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第八条、企业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章程要求,立即筹集资本金。资本金能够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最终一期出资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而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根据投资协议、协议、章程约定推行出资义务,企业或其它投资者能够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无形资产(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得超出企业注册资金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出20%,应该经相关机关审查同意,不过最高不得超出30%。法律另有要求,从
其要求。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置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出资。
第十条、企业筹集资本金,应该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汇报,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实书。
第十一条、企业筹集资本金,在营运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法抽走。法律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投资者根据出资百分比或协议、章程要求,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差额(包含股份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接收捐赠财产;资产评定确定价值或协议、协议约定价值和原帐面价值差额;和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根据法定程序能够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
流动负债包含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员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久负债包含长久借款、应付长久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长久债券根据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价款超出或低于债券面值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应该按期偿还多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应付项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久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计入创办费;营运期间,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其中:和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在资产还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流动资产包含现金、多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现金及多种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含:应收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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