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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法律规章,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xx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必须提前向学校教务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当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笫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符合体检要求证明者,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条件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经学校复查条件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在校学生应按时回校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手续,并申请注册,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学校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和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应当遵守考试(考查)纪律。
第九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公益活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有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须附有关说明。已审批的请假条由请假人交任课教师,再由任课教师交系教学秘书登记后送教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教师可以根据本制度之原则、所授课程之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第十三条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按《xx学校学生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年级认定与编班学习
第十四条学生按专业、年级编班,按学分制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准予编入高一个年级(升学)学习。
第十五条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含公共体育课、选修课),其学分总数达到10学分者或历年累计达到12学分者,应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同时要求自行补修转专业前未修的专业课程。如无相近专业可转,可作退学处理。
一年级第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已达到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分数者,一律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次。补考后全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12学分者,应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达到15学分者,则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补考不及格课程一学年学分总数累计未达10学分者或历年累计未达12学分者,可随原班学习,但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补考不及格的应重修,如本学期所修的课程与重修课的上课时间不冲突,可随下一年级上课重修;如上课时间与重修课程时间冲突,则采用在任课教师指导下学生自学的重修方式。
第十七条新学年开学的前三周,各系(部)应对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作出全面审查,将达到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的学生名单及其成绩交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八条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的学生应参加下一年级的各项活动,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的要求安排学习,承认其已获得的学分,须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重修不重修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因学业原因延长修业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者,应缴纳延长修业年限的培养费。培养费应于该生在校的延长修业学年第一学期的报到注册前一次性向学校缴清,拒绝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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