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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分工表
类别
序号
问题类型
主要存在问题
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
备注
完善燃气行业监管措施
1
监管机制问题
行业监管有待加强,监管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1.加快修编城街道燃气专项规划(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燃气设施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建设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为燃气场站及管网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经济和建设办、自然资源所
2.提高燃气市场准入门槛,从严核发燃气经营许可和充装许可,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依法依规推动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整合,淘汰实力弱、经营管理水平低的企业。
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3.创新安全监管手段,建设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推广运用泄漏监测探头、智能燃气表等新技术新设备,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
4.加大考核力度,制定考核评估细则,将闭环管理内容和要求纳入考核,严格约定燃气经营企业责任和义务,对经营管理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严格督促整改,对整改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实施处罚。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
5.加强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做到检查对象、检查区域全覆盖,及时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非法经营、危险作业、非法运输、侵占燃气设施用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办、派出所、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交警中队、应急管理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村(社区)
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2
“黑气点”问题
1、街道区内“黑气”屡禁不止:外市“黑气”输入。
2、执法后暂扣气瓶存放处理问题权责不清,造成气瓶长期堆放临时存放点,存在安全隐患。
1.加大“黑气”源头打击、源头阻断力度,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强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办、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
2.常态化对非法存储、销售“黑气”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办、派出所、交警中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3.常态化对运输“黑气”的单位、个人和车辆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处理。
交警中队、综合行政执法办、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4.制定暂扣气瓶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对“黑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办、市场监督管理所、财政管理所
5.督促企业加快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所
6.落实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首负责任人的责任,加大违规充气行为查处力度。
市场监督管理所
3
燃气设施建设问题
1、市政燃气管道覆盖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2、燃气管道及设施项目建设水平有待提升;
3、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有待加强。
1.加快市政燃气管网延伸,提高管道燃气覆盖率。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原则,推进工业园区、老旧小区、餐饮行业等场所“瓶改管”。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经济和建设办
2.新建燃气场站及管道设施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及现行规范标准进行建设,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自然资源所
3.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特种设备安装程序,认真落实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落实施工图消防设计专项审查、消防工程监督管理及专项验收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装、检验、专项验收制度,科学合理选用管材、设备,做好示踪线、标识标志及安全警示,切实提升燃气场站及管道设施建设水平。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经济和建设办、自然资源所
4.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工程档案信息管理,完善本单位燃气场站及管网设施基础资料,建立完整、准确的燃气设施信息数据平台。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
5.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要求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空作业等作业管理。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
4
燃气设施保护问题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情况多发。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情况进行确认。施工范围未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予以书面确认;施工范围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如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办
2.施工报建阶段,应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签署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内容进行查验,应签署而未签署的工程项目应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施工许可。
3.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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