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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涪陵区三期地质灾难治理工程监理协议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
委托人重庆市涪陵区地产开发总企业和监理人中咨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以下:
工程名称:重庆市三峡库区涪陵区三期地质灾难治理工程
工程地点:重庆市涪陵区
二、本协议中相关词语含义和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①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补充和修正文件;
②本协议专用条件:
③本协议标准条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协议要求,负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协议注明期限、方法、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协议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协议一式八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四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协议签署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以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工程,本协议中特指重庆市库区涪陵区三期地质灾难治理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负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本协议中特指重庆市涪陵区地产开发总企业;
⑶“监理人”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本协议中特指中咨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⑷“监理人代表”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监理工作整体协调管理组织,本协议中特指中咨三期地质灾难治理工程重庆市监理办公室;
⑸“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代表派到委托人所属县区全方面推行本协议全权负责组织;
⑹“总监分部”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派出、负责本县区若干个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组织;
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相关事宜签署协议当事人。
⑻“工程监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⑼“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②因为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加工作。
⑽“工程监理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据第三十八条要求监理人必需完成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工作。
⑾“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
⑿“月”是指依据公历从30天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30天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适用法律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协议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分部责任人)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关键组员名单、监理计划,完成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在推行协议义务期间,应按协议约定定时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和其水平相适应监理服务,公正维护各方面正当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下物品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取得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和本工程、本协议业务相关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该负责工程建设全部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依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负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对应酬劳。
第十条委托人应该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和工程相关为监理工作所需要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该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该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要求时间内作出决定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和监理人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该将授予监理人监理权利,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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