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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
(参考文本)
为规范本所内部管理行为,保障本所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措施》、《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措施》等法律、规章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本所行为准则,对本所全体人员均含有约束力,通常加入本所人员必需认可并遵守本章程。
本章程是本所根本制度,本所依据章程标准可制订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但不得和章程标准相违反。
本所宗旨是******
第三条本所目标和定位是******
第四条本所是依法设置,由合作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作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本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本所及全体律师接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所执业律师应该接收本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
第八条本所全称是:天津****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是:******
本所律师及其它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及推行职务行为时只能使用此名称,并有义务和责任维护此名称信誉。
第九条本所执业场所是******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置
第十条本所依据需要设置合作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律师会议。
合作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律师会议分别为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实施机构和民主议事机构。
第十一条合作人会议由全体合作人组成。
第十二条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本所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和免职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责任人;
(三)审议、修改和解释本所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汇报;
(五)审议并经过本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汇报、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清算汇报;
(六)决定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和借贷;
(七)决定合作人入伙、退伙及除名;
(八)审议并同意对本所律师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作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分支机构设置;
(十一)决定本所合并、终止;
(十二)决定本所清算方案;
(十三)其它需要提交审议关键事项。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由**名合作人组成,其组员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责任人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负责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对合作人会议负责,每三个月向合作人会议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遇有特殊情况,也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草拟本所内部管理制度;
(二)草拟本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汇报、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清算汇报;
(三)提请合作人会议修改、解释本所章程、合作协议;
(四)决定各业务部门和办公室责任人;
(五)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
第十六条律师会议由本所全体律师组成。
第十七条律师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制订、修改提出提议权;
(二)制订本所律师奖励和处分措施;
(三)对本所分配方案提出提议和质询权;
(四)评选本所年度内优异律师。
第十八条律师会议每十二个月定时召开**次,由本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责任人职责和产生和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本所责任人为事务所主任,负责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所。
第二十条主任由合作人会议在合作人中选举产生,任期**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二)召集并主持召开合作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所和本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及其它人员签署聘用协议;
(四)对外代本所签署相关协议;
(五)认为需要,可提名副主任人选一至二名,并经合作人会议经过。副主任帮助主任工作;
(六)负责加强对所内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七)负责组织经典、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和法律问题研讨,加强对所内律师培训;
(八)负责组织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拟工作;
(九)决定**元以下财务开支;
(十)合作人会议授权办理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主任如在任期内被发觉不称职,经**分之**以上合作人提议,能够召开合作人会议,免职主任,重新选举本所主任并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立案。
第五章律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所由合作人、聘用律师(包含专职和兼职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和其它聘用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合作人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合作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管理机构责任人;
(三)提请修改合作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实施,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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