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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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主要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即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

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国注册会计师可

以办理以下三方面的业务:

(一)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

3.代理记账;

4.代理纳税申报;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培训会计人员;

7.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8.资产评估;

9.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10.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三)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

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以及有关三资企业税法的规定,三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

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验资业务包括设立时验资和资本

变更时验资;审计业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分立及

清算会计报表审计。

2.根据公司法《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

定》及证券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业务,年度会

计报表审计业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以

及这些企业的验资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办理。

3.除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

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也应由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

进行审计。

一、接受指定,合理选派工作人员

事务所接受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根据法院送达的决定书,成立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依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选派项目组组成人

员。

选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工作人员,是事务所

尽责履职的保证。按照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职责要求,管理人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甲

理,涉及到会计、甲计、资产评估、诉讼、仲裁、拍卖、财产管理、方案制定和营

业等多方面事务。因此,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

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

职责,也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

二、完整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事务所应根据《破产法》

第31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移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最少一年内的账簿,并对移

交的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进行核对,登记造表,办理交接手

续。同时,应注意向债务人收集已经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

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收集资

产的抵押、担保合同、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物清单;根据债务人移交的资产明细

账,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核查实物资产实存数量,确认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核对债务、债权清册余额与接管的账面余额是否一致;设定抵押、担

保的资产实存数量与抵押、担保物清单是否一致。对已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账簿

等资料,应由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负责管理、保管,并

明确相关的管理办法。

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事务所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的企业经营现状、

技术人员构成情况、严品生产的技术情况、设备完好情况、市场适销情况以及销售

的盈利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三、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事务所接管债务人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

面调查,尽快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准备资料。

一方面,要按《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

专业人员对债务人破产申请裁定日的财务状况和破产申请裁定日前至少一年内的财

务收支进行审计

或审核,检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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