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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讲我们专门分析作为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消灭的五种共同原因,即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以及仅作为合同之债这种意定之债的独特消灭原因的合同解除。;一、概念
1、清偿,是指当事人为实现合同目的所为的行为,与履行的意义相同,是债的最正常的消灭原因。
2、原则上,清偿人为债务人,受领人为债权人,但也存在代为清偿、代为受领的例外情形。;3、第三人
若第三人代为清偿,该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认识此点甚为关键,因为它构成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根本不同:
第一、债务承担的承担人是合同当事人,但代为清偿人仅仅是履行辅助人,而非合同当事人。
第二、债务承担的承担人的清偿行为目的是为自己债务清偿,而代为清偿人是为他人(债务人)的债务而清偿。
第三、债务承担的承担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合格,应由承担人自己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而代为清偿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合格,应仍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第四、债务承担应征得债权人同意而生效,而代为清偿则不必征得债权人同意。;4、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力
(1)对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消灭;代为清偿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例1: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乙已付款,甲尚未交货。甲、乙约定:由丙代甲向乙交货。后丙如期向乙交货,但出现数量短少的情况。问:乙应追究谁的违约责任?
(2)对第三人、债务人关系的影响:与债务承担类似的是,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之所以愿代替债务人为履行行为,往往因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有特殊约定或特别关系。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后,若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第三人对债务人有求偿权;若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则无求偿权。;二、代物清偿
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即为代物清偿。构成要件如下:
1、原有债权债务存在
2、以他种给付代替了原定给付。债务的内容无非是货币、财物、劳务、权利等,此四者相互代替,即成立代物清偿,即使同为财物但种类不同,也成立代物???偿,如以马代牛、以支票代金钱等
3、当事人之间有合意
代物清偿的效力有二:一是债的关系消灭;二是原债务有偿的,清偿人应保证替代物不具有权利、品质上的瑕疵,否则构成瑕疵履行。;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其中单方解除又可分为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2、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这是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解除权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特殊意义者。
例3:中国一公司与加拿大一公司订立买卖一批圣诞礼品的合同,约定中方务必于11月20日前运货至温哥华港。履约过程中中方交货迟延,至温港时间是12月26日。问:加方能否解除合同?
例4:某县叶儿绿公司与杨柳青公司订约,约定杨柳青公司于当年农历12月15日前交付春联1万副给叶儿绿公司,货到付款。后杨柳青公司于次年正月初一送到。问:叶儿绿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一、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特别注意1:主动债权(行使抵销权一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其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被动债权(即行使抵销权一方的对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适用抵销。
例1:现甲欠乙货款100万元,两年前乙欠甲借款100万元,但已过诉讼时效,现甲或乙提出抵销,问:谁能发生抵销效力?
特别注意2:不得抵销第三人的债权。
例2: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合伙企业。丁欠合伙企业货款10万元,甲欠丁个人借款10万元,均到期。现丁提出:甲不用还款,自己也不再付合伙企业货款,两清了。问:丁的主张有道理否?见《合伙企业法》第41条;;;;;一、提存的概念
1、概念: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期满,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债的消灭方式。
2、法律性质:关于提存的性质,有几种观点:(1)公法关系说;(2)国家处理非诉讼事件的公法上的关系说;(3)保管合同关系说;(4)向第三人给付关系说等等,目前尚未形成通说。;;;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后者负妥善保管义务。(注意:提存机关一般为法院,法院指定的银行、仓库也可以办理提存业务。)
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
(1)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提存物风险负担归债权人;
(3)提存物孳息归债权人;
(4)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
(5)提存机关因保管不善致提存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6)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所有。;;;;六、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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