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办法.docVIP

福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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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工作,规范评选程序,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管理工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会同福建省文物局(以下简称“省文物局”)负责指导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申报

第四条申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须满足以下条件标准:

(一)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在国家或区域性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3.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诞生、创建革命根据地、长征、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等方面的伟大历史贡献。

4.见证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建省发展历程。突出反映福建省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与发展、工业体系建立、科技进步、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5.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突出反映福建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经济特区建设发展、沿海开放城市发展、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

6.突出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反映福建省文化特色、地方特色或见证多民族交流融合。特别是涉台、涉侨的历史文化遗产相对集中,能充分体现海峡两岸及海内外紧密历史文化联系的。

(二)在所申报认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具有能够体现上述历史文化价值的载体和空间环境。

1.城市(县城)传统布局结构、空间肌理尚存,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基本完整。历史城区内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街区不少于1片,每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50米以上历史街巷不少于2条、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不少于10处,保存有体现城市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历史环境要素。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10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得到有效保护和展示。

第五条申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完成保护对象测绘建档、挂牌等工作。

1.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建立数字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测绘成果、保存保护状况、修缮利用情况、产权变更情况、建设资料等。

2.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

3.依法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相关规划。

4.依法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5.相关信息上线福建省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信息系统。

(二)完善保护管理规定。

1.开展前期评估工作,评估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划定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并明确保护要求,根据当前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保护目标、近期保护工作计划等。

2.辖区内所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自名号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同时要完成已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明确已公布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方案。

(三)健全保护管理机制。

1.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机制,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审议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2.明确保护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3.保障经费投入,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近3年城市、县人民政府本级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有必要的资金投入。

4.健全保护利用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5.建立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四)其它要求。

申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近3年须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致使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须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违法事件。

第六条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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